|  

[闲言“税”语]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探讨-凯发游戏

程学喆 / 2020-07-02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课上有很多亲问了很多问题,提及最多的就是标题这方面的问题。其实这也是个老话题。

    ----------

    私车,自然就是指车辆所有人并非公司,而是个人的,比如法人、方、员工等;公用自然就是用来办公司的事。其实私车公用主要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将车租给公司,无论是无偿也好有偿也罢都属此类;还有一种是报销的形式,给报销油钱等相关。那我们就来看看,常年被提及的私车公用问题归集一下主要涉及以下几种:

    1:围绕车发生的费用哪些可以扣除?

    扣除,就是前扣除。那就必须要被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首先车不是企业的,凭什么证明跟你有关呢?一就是租。我租来的东西用于生产经营那么附着的费用自然就可以扣除。那么签了或协议,是否所有跟车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直接开公司名头扣除了呢?当然不是。可以扣的,大家都认可的,比如油、停车、洗车、过路过桥。这些是在使用过程当中发生的费用,公司作为使用人来承担无可厚非。但比如车购税、保险这些应由所有人承担而不是使用人承担,就即使你不租,这费用也是要产生的,可以说跟你使用无关,是车主为了能把车租给你而必须他自己承担的支出,公司就不能拿来扣了。至于修理费,这个说法不一,你说是你用坏了给人家修,或者说他这车不结实,自己应该修,感觉好像都说得通。所以这就要看你主管局的执行口径了,很多地确了租来的车的维修费不能扣除,比如京企[2003]646号、渝地税信箱[2014]56;比较宽松的,比如税发[2004]198号、苏国税发[2004]097号。目前来看最严的应该就算了津地税企所[2009]15号规定“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太狠...

    所以说扣除范围要看各地脸色,建议悠着点~

    2:无偿使用到底可不可以?

    上个问题提到既然是租,就要拿出租的证据,那就是租赁合同或协议。除此以外,有偿的还要取得国税局代开的租赁费入账。但由于租入方基本都跟企业有关,甚至于大部分都是老板的车,索性就任性的签了个无偿使用协议。那税务机关认可么?这个又是口径的问题了,例如重庆的回复说:“对企业与私人之间汽车租赁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而地税局14年回复网络提问则说:”企业无偿使用法人的车辆,请携带无偿使用协议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确定无偿使用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车辆发生的油费、日常修理费等,但保险费,过桥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奇葩的过桥费不得扣除......估计是想成养路费了......都什么年代了)

    这么看来还是看脸的。不过你要是不想交的话还是有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就是我们前两天谈营改增的视同销售时说过,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是不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那么作为”其他个人“的老板将车无偿租给公司不交增值税是合法的。

    这个问题我最后还要补一句,如果有偿,价格就要合理,尽量不要过低或者过高,尤其是过高。毕竟老板向企业收取租金是在企业所得税前将“”抽出的一个好方法~

    3:给员工报销的油钱、保险等究竟交不交个税?

    前两个问题的前提都是租赁,租赁成立自然就不存在报销的问题,发票都开具公司名头正常的直接进费用了。那么如果不租,而是选择报销呢?这个是有参考文件的:国税函[2006]245号“......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之后各地又在此文基础上发挥,比如:辽地税发[2009]76号: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位亲看的挺过瘾,又是比例又是限额的,但我想说的是--跟你有么?人家这是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这类的公车改革说的。咱么这些私营企业要非得往上贴,那也是属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所以说所谓报销,最终的结果还是要全额补交个税的!看文章的各位亲,如果你家目前有这种情况还没交个税,你自己就掂量着办吧~

    好啦,关于私车公用,我感觉说的比较明白了,还不明白就再多看两遍。税法不比小说,一目十行的结果往往就是不知所云或过目全忘~

    最后补一句,有条件的企业就考虑把车过户了吧,不但费用全走还可以提折旧!折旧啊~相当于国家给你报销了车款的25%~

    over~

    程学喆毛头鹰

    作者
    • 程学喆 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