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交哪些税?怎么交?-凯发游戏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在预缴税款之前先要做一准备事项,就是异地施工的税收征管流程要走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要求,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需要在自己主管局填制《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这个表相当于之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俗称外管证)的替代品。跨省施工必填此表,省内跨市施工是否需要由各省决定。这个表在电子税务局里填就可以,很方便。之后到异地施工时,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以前称之为报验登记。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回去之后就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也就是不需要像之前一样“核销外管证”了。
这些征管流程清楚之后我们再讨论税款问题。
异地预缴的税种上主要是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剩余其他税费文末会提一下。
增值税
先确定增值税中“异地”的范围,增值税中“异地”至少要跨地级市这个行政区划。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在一个地级市内,跨区、县及县级市施工的不再需要在施工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纳税就可以。
营改增后异地施工增值税属于“预缴”,预缴计算方法需要区分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话还要区分是否适用简易征收。
主要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下面的计算方法出自17号文件,但根据后期新政做了些调整,我把下面17号文件原文中“跨县(市、区)”都用“异地”代替;由于税率变化,也已将原文中税率更新为新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9%)×2%
(二)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三)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再此再补两个这方面总局问答中的经典问答:
问题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鹰注: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问题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今年的小规模异地施工还有个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及后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延期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异地预缴的增值税,项目地税务机关会同步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之后在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纳税时此数会带出至已交税金,会在主表的最终计算应补退税额时中扣除,避免企业重复缴纳(一般纳税人企业也不要忘了填附表四。有时也会出现当期预缴税款无法全额扣除掉的情况,这时还需要企业自己根据实际可抵减额修改主表由系统自动带出的已交税金的数额)。如应带而未带出,企业可携带缴税凭证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
城建、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附加税费在施工地缴纳增值税时按照当地税率一并缴纳。如果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有税率差,回来后也无需补缴这部分税率差导致的差额。不过如果回来需要补增值税,则还是按照自己机构所在地税率一并计算附加税。
文件依据如下:
财税〔2016〕74 号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异地施工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其实要看在施工当地是否启照成立分支机构,例如分公司。不过今天我们主要探讨的还是中小建筑施工企业的小项目,也就是没有在施工所在地成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上称这种形式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虽说很多建筑企业管理并不规范,连项目部都没有)。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施工所在地按照千分之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如下。
国税函〔2010〕156号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个文件中的“跨地区”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至于说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总局是授权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有些省份不出省的异地施工目前已经无需预缴,有的省份还需要,这个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异地预缴的这个企业所得税,项目地税务机关也是会同步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之后在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纳税时此数会带出至已交税金,避免企业重复缴纳。如未带出企业要携带缴税凭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补录。
个人所得税
施工地人员取得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施工项目所在地申报。算法什么的与正常代扣代缴申报时对应税目的计算方法一样,比如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累计预扣法,只不过申报局为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当地是否有比较方便的对外省单位的网上申报手段,不然的话就要到当地税局大厅手工申报。
需要注意一点,很多地区会要求企业以核定的方式在当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按照工程收入的1%缴纳等。这种对于工资不高的工程公司来说很可能不划算,因为正常申报的话很可能是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的。那么这时候企业就要自己选择了。因为根据总局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即使当地有核定征收个税的文件,也是不能违反这个原则。就要看企业是想省事还是想省钱了。
文件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此我们已经把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预缴”的三个主税种和附加税说完了。
除了这三个,施工企业在异地做预缴申报时可能还会被当地税务局征收环境保护税、印花税、水利基金、社保、工会经费等。环保税交的没毛病,只是关于异地施工并无国家层面政策,依照当地规定执行;印花没有必须规定在哪交,如果已经交过就出示完凭证,不会重复征收;社保核定征收嘛,直接这么收是没有国家层面政策依据的,所以很多地方已经陆续停止这样征收。对这些税费如有疑虑可让当地税务局出示相关文件。企业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利益,缴税后保留好完税凭证,避免回属地后被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