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异地用工社保应该在哪交?怎么交?-凯发游戏
有段时间没写专题啦,今天我这下雨出不去,又比较凉爽适宜思考,那就写篇小专题吧~说说企业异地用工缴纳社保的事。
我这里所谓异地用工,指的就是企业跨省外派员工或在异地雇佣当地员工。(省内社保基本都统筹了,就算医保还是大多地市各自为政,但省内就医也没什么问题,所以主要探讨跨省的,跨市有需要的可以参考)这些员工工作地与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那社保应该在哪交?怎么交?这就是个常见问题,下面来说说~
关于社保缴纳地点问题,《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 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注意,上面这条说的是单位的社保登记,也就是单位社保开户,不是员工个人的。
但是,结合《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等,员工个人社保登记是跟着单位走的,所以相当于员工的社保也应该在单位登记地,也就是单位所在地缴纳。
先举下例子以便下面讨论:
第一种情况:甲地的a公司将员工程某外派到乙地工作;
第二种情况:甲地的a公司在乙地当地聘用程某在乙地为a公司工作。
第一种情况比较好办,因为程某的家和a公司都在甲地,程某自然愿意把社保留在甲地,即使偶尔小病异地就医现在也可以正常走医保。那么a公司直接按照法规规定为程某在甲地办理社保即可,跟普通员工是一样的。不过如果程某有另外需求,比如准备借机在乙地落户,也可参照第二种情况处理。
第二种情况,由于程某是乙地当地人,很可能不愿意在甲地办理社保,虽说社保可以迁移或异地就医报销,但是麻烦,而且也有可能影响程某在乙地的落户和购房(有些地方落户、购房、算积分中在当地缴纳社保是重要的一项),所以会要求a公司为其在异地缴纳社保。
应该如何处理?除了强制要求程某按照法规规定必须在a公司所在地甲地缴纳社保,“不同意就离职”以外,还有没有其他的选择呢?
还是有几种选择:
1、可以在用人上加以考虑。
由于a公司与程某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必须为程某缴纳社保,也导致将程某的社保跟公司一起“绑在”了甲地。
那么,只要破坏掉这个劳动关系即可,比如将劳动关系变为劳务关系或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由程某在乙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保,钱由单位出,一起算到劳务费或工资中即可。按劳务的话别忘了让员工代开,代扣代缴个税时注意差别,别填错了。
不过这么做就需要员工同意,毕竟了失业保险等保障,也缺乏归属感。单位在管理上也要满足劳务或非全日制的条件,不能再以正式员工的方式去管理,避免出现存在“劳动关系”的。
该方法适用于人数较少,具有临时性或兼职性质的人员。
2、可以考虑在该地设置分支机构。
单位无法在异地直接缴纳社保是因为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无法开户。
所以只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拿到了营业执照就可以在当地开立社保账户,正常交社保就是了。嘛,业务量不大的话当地租个房子找个代账就好了。这种适用于在异地长期经营,有实际业务,人员较多的情况。
3、可以考虑在当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正规劳务的派遣,由于员工与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可以上全险。我这里说的是正规的,什么是正规的,可以去看下《劳动》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可以听下喜马拉雅直播的第45期节目录音。
注意,要找用工所在地的劳务派遣公司,本例中就是要找乙地的劳务派遣公司,不然就变成跨地区派遣,在《劳务派遣暂行办法》中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有特殊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如果没找乙地的派遣公司问题就又循环回来了,并没解决。乙地的派遣公司员工程某在乙干活,这种情况下是a公司跨地区用工,不是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不属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就不适用上面规则,还是派遣公司在乙地为程某交社保。
这个方法缺点的话就是有派遣公司的“手续费”,且员工也无归属感。
这种也是是适用于人比较少,毕竟派遣员工有比例限制,并且不准备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
4、找公司在当地交。
这个方法我并不十分推荐。
因为根据上面的理论已知,代理公司是无法在乙地以a公司的名义为程某缴纳社保的,因此其所谓代缴实际上也是以代理公司的名义,甚至挂靠到其他公司来给程某交社保,相当于把程某的劳动关系挂在别的单位上。
可见这个方法并不正规,也有一些风险,比如可能出现由于a公司在甲地未给程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程某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并要求补偿,可能会得到仲裁支持。所以非要这么做的话也要留存好证据,并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列明相关条款,以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
另外,这么做还有个风险是来自于税局,因为a公司正常为程某计算了工资代缴了个税,但未在甲地缴纳社保,会导致被查补的风险;在乙地“代缴”的社保也可能拿不到正规的,导致无法扣除。当然,这就要看当地政策,有些地确了“兼职人员”只要提供了其他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再缴纳。如果当地有这样的政策,那留存好相关证明即可。
最后还要补一句,虽然我上面说的内容和依据通用,但由于社保政策各地有差距,执行口径还是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