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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需要哪些手续?-凯发游戏

程学喆 / 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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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文成文于2018-11-06

    我们按照适用范围是否广泛来排个序,由最广泛的政策开始说起。

    01 /  支付残疾职工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需满足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五)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可见以上条件都是针对适用人的,并没有对企业行业、用人数量有什么要求。所以说是每个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企业都可享受的政策,门槛较低。

    享受优惠时间:

    汇算清缴(预缴不可享受)

    备案方式及材料:

    无需事先备案,只需留存材料备查。需留存以下材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注意:加计扣除范围是否包含五险一金、福利费等?

    总局无具体文件。但根据上述文件中“支付”的表述,及国税函【2009】3号 中对工资概念的表述,那么加计扣除部分应当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及个税,统筹部分及福利费等不应包含在内。

    相比第一种优惠,下面这些优惠的适用情况就没那么普遍了。

     

    02 /  安置不少于10位残疾人且占员工比例不低于25%的税收优惠

    2.1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需满足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纳税信用评级非c、d级

    跟其他增值税优惠一样,需要事前备案。

    备案材料(各地或有不同)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其他注意事项:

    *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与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可任选其一。

    2.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辽宁省内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或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自用的土地是直接免征。其他省份可参考本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需要事先备案材料(各地或有不同)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5)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以上为单位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下面是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

    03 /  个人所得税减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各地执行标准(辽宁为例,各省以本地政策为准)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此优惠需要事先由主管机关核准,材料如下: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报送:

    (1)申请书;

    (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报送:

    (1)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2)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3)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除了以上这些,残疾福利机构或人个人还有些优惠政策,比如“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等。不过这些跟企业关系不大了,在此就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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