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农产品的范围-凯发游戏
今天有点时间,写个小专题。内容是关于增值税中的农产品范围。看起来问题很简单,但还是有不少亲问过相关问题,主要在于对农产品的范围、享受政策的条件等叫不准。那么在增值税中享受农产品相关政策的范围如何界定?今天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增值税中的农产品
首先增值税中农产品特殊的政策主要有:
1、农产产品税率较低(9%);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3、农产品进项抵扣特殊(凭票勾选、计算或核定扣除);
4、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5、特殊粮食,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增值税
由于政策特殊,税率特殊,所以分清农产品和其他货物就很有必要。
水果蔬菜这些比较熟悉的农产品都没什么问题,大家问的比较多的往往是如酸菜、木方、干果这些似乎是农产品,但又都并非直接自然生长得出,而是经过一些人类加工的产品,这些算不算增值税里的农产品呢?
其实总局早在财税字[1995]52号就对农产品的范围作了解释。在这我就以分类图表的形式给大家贴出来,有时间大家可以去看下原文。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注意,下面图表中标蓝的是经常容易模糊的部分,标红的是明确不算农产品的部分。
看了上面的范围,很多问题的答案就应当很清楚了。
例如非真空密封包装的酸菜就属于腌制蔬菜,属于农产品范围;非炒制的干果果仁就是农产品,而炒制的就不属于农产品而是食品范围,税率是13%而非9%;再比如木材,砍伐后去掉树皮树杈后又分段的光秃秃的主干这是农产品,经过锯、刨等过程加工成的“木方”就已经不是此范围了。
有些亲可能还会问,我收的水稻,自己脱壳加工成大米,然后往外卖。大米属于上面农产品范围,那我算不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呢?
答案是否定的!
财税字[1995]52号也已加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我自己种的水稻再加工成大米,那么大米符合农产品条件可以免税;外面买的水稻,即使加工后的大米符合农产品条件,也不能享受免税!自己种水稻,同时外购一部分水稻,跟自己种的一起加工成大米,则自己种的那部分加工的大米对外销售免税,外购那部分对应的大米不免。
另外,关于流通环节部分农产品(肉、蛋、蔬菜)免增值税的范围,根据财税[2011]137号和财税[2012]75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以下农产品也免征增值税: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