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下调,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退款吗?-凯发游戏
一、常见的情形
a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b公司,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含税额116万元(按16%计算的)。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a公司在发货时,国家增值税政策发生调整,增值从16%降低为13%。a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
b公司收到发票后,向a公司提出要求,要求a公司退款3万元,并将原发票红字冲销,重新按113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的情形,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每次增值税税率调整,买方要求卖方退款、或要求买方修改合同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
问题是,卖方必须答应买方的要求吗?如果卖方不同意,未来诉诸公堂,卖方有胜算的把握吗?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二、真实的案例
案例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281民初13045号)
案例:2016年,陈某与余姚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017年,陈某按合同约定将927929元房款全部支付完毕(其中包括11%增值税91956.93元)。
2018年起,国家政策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将原11%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减去面积减少退房款632元,实际应该缴纳增值税83534元),造成开发商多代收增值税8422.93元。
陈某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法院判决:陈某与中梁置业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开发商的经营、销售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陈某与中梁置业已经通过合同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补充协议的约定并不具有降税降价或的意思表示,故在没有降税降价或退税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中梁置业是否缴税、缴税的具体金额、种类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换句话说,如果增值税税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调,对房屋总价款亦无影响。
因此,陈某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增值税不予支持。
三、反思的问题
说一千道一万,在未来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大背景下,增值税税率下降是大势所趋。作为买方,如何才能在合同中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呢?
在买卖双方利益比较紧密的情况下,卖方通常都会配合买方的需求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以确保买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在买卖双方只是“一锤子买卖”的情况下,合同如何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