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七夕节快乐-凯发游戏
股权转让中的“夫妻档”
各位亲都知道自然人股东出售股权,取得的收取大于当初投入成本的话,中间差额形成的所得部分是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
而无偿赠予股权或者故意将转让价格定的低于股权原值,也就是当初投资成本,来躲避个人所得税的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可能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被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产生了所得就要交税。(具体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可以看之前公众号的这篇文章《【闲言“税”语】关于自然人投资者股权转让的若干涉税问题》)
但是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低价转让股权,甚至无偿赠予,是不会被视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也就不会被税局核定收入。转让价你说多少就是多少,白给也行,那么转让收入低于成本自然就没有了所得,就不交个人所得税了~
不动产转让中的“夫妻档”
房子,对于夫妻之间一般不说房产转让或者赠予,而是加个名字当然不加名字,婚后购置的房屋,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也是共同财产,不过加名字能够防止对方偷偷把房子卖了(哎呀我在说什么)。这种婚后未特殊约定归属个人的财产都是共有财产,加不加名权属都没有变化,所以谈不上什么转让或者赠予,自然就没有那么多的税了。
那么将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或变成约定另一方独有财产(析产,当然大过节不说不好的~)的话就涉及到转让。
个人转让不动产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实际转让时还分住房)
增值税:赠予免
财税2016年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白给不交(非以上关系的话无偿赠予是要视同销售缴税的),非要要钱那就交呗(愿意给私房钱私下给不行么)~
个人所得税:赠予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的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说简单点就是夫妻间白给房子不归土增税管~
谁要抬杠说配偶不是直系亲属的,法律先放一边,问他,生孩子时孩他爸没有签字权呗
契税:免
财税[2011]82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4〕4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至于析产的情况,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也不交。内容不贴了,大过节的~
印花:
夫妻间共有财产处置并不涉产权转移,也无产权转移书据,但是房产证属于权利证照,5元印花税还是要的。
个税中的“风雨同舟优惠”
本段说的就是个税“综合所得”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了。与其说新个税这专项附加扣除是变相“虐狗”的“单身税”,不如说是国家给每个家庭的“风雨同舟优惠”吧~
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新的,讲了大半年,讲课的快讲吐了,听的也快听腻了,就不多说了,简单摘录下“夫妻条款”做个小提醒。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支出
根据城市规模每月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