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中秋月饼在税收中的三种“吃法”-凯发游戏
又到了中秋佳节~~过节写点应景的~说说月饼的税务处理,什么葡萄、南果梨、螃蟹等等思路一样~别跟我提你们单位发了什么,我对自己很扣的,什么都没给自己发主要是想想没工会的我发盒月饼要交高达近25%的社保,就什么想法都没了,哈哈~
下文对三种不同“吃法”分别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四个角度来探讨。一起看看吧~
祝各位亲:
中秋快乐!阖家幸福!
第一种:给员工当场吃
当场吃就是指在食堂作为早餐、午餐、晚餐或者公司组织“赏月活动”(什么公司这么有雅兴)时现场消费掉,不发不送不打包。
增值税:要分辨月饼来源是自产还是外购。
1、月饼外购: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要么拿普票,那么专票勾选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2、月饼自产或委托加工: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为了生产月饼购买的馅料、面粉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还要注意,一些单位食堂,有面点师傅做月饼,但是只是用于自己食堂内部消费,公司并不对作为产品外销售月饼,那这种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食堂所有进项不抵扣就好了,属于上面的情况1。
企业所得税:
食堂消费属于福利费的一部分,每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当然发票不能少了。
个人所得税:
都当场吃了,个人没有所得也无法按人头分割量化,无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充卡划卡消费的那种食堂,那是跟工资一起处理,与今天月饼无关~
社保:
未实际发放给员工个人,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因此不征收社保。
第二种:送给员工回家吃
就是所谓的给员工发福利。我今年自己干了,没人给发月饼,回家两手空空,老妈还跟我抱怨说缺少了过节的“仪式感”
增值税:还是要分辨自产和外购。
1、外购月饼:也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不得抵扣。
2、自产或委托加工: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要做视同销售,跟上面“大家一起吃”是一个结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属于企业将资产(无论月饼自产还是外购,送出前都属于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及福利,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源自国税函【2008】828,下文简称828号文)
视同销售收入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号)。其实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月饼都是在零售市场外购的,公允价值就是你购入的价格。所以在此情况下,视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相同,不过汇算时报还是要报的,对企业有利。
个人所得税:
无论你账怎么做,实际发放给员工个人,产生所得,属于一种“实物”工资或“实物”补贴,因此应并入当期工资一并计算个税。
社保:
道理同个税,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应并入社保基数。
多说一种情况:以工会名义,动用工会经费发放的月饼。
增值税:
跟公司无关,月饼属于工会用工会经费购买的资产所有权归工会,所以即使发票开了公司名也不要再上公司的账了,因为拨付工会经费时已经入了一次。跟抵扣和视同销售都扯不上关系。
如果公司自产月饼,以工会名义发放,那么属于工会跟公司购买,公司应按正常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
计提拨付工会经费时,不超标的部分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发放时不能以发票再扣一次。
工会月饼并非公司资产,无需视同销售。
个人所得税:
有所得,无免税条款,未在免税范围,所以应当缴纳个税。
与之相关文件依据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社保:
这回社保与个税口径不同。国家级层面上的阐述缴费基数文件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并未明确表述,但例如我们辽宁本地的辽人社发[2017]17号中有如下表述:三、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说的是“各种补贴补助”哦~总工会都表示可以在节日给员工发福利,那工会经费买的月饼就是合规的以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实物补贴,因此属于排除范围。
其他省份的亲可以参考下自己当地文件,以当地口径为准。
第三种:送给客户
增值税:这回就不必再分自产还是外购了,因为无论什么渠道都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及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进项正常抵扣。
但是如果是外购的月饼请客户当场吃,比如开了个中秋赏月大会,当场将外购月饼的月饼发给客户吃,不准带走。那么属于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不做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与上面主要区别在于“消费”二字,所有权消亡而非转移。
自产月饼当场让客户品鉴,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思考:超市里卖的月饼(非自产)请顾客当场品尝,增值税如何处理?
注意,需要视同销售的不建议抱着一个“不交不抵就可以”的想法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干脆不要进项,避免未来检查一旦严格起来让你视同销售,而进项又没拿到,就赔了~
企业所得税:
属于828号文中的“将企业资产用于:(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要做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依旧按公允价值确定。
个税:
今年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使原来老个税法中的“其他所得”借“偶然所得”之名回归: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送人的话是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账表问题可看此文【闲言“税”语】新74号文带来的关于个税偶然所得的账务处理和申报。
社保:
不是你单位的人,无劳动关系,不负担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