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闲言“税”语]注意!交个税可不是权责发生制~-凯发游戏

程学喆 / 2020-10-30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先定义两个名词,一个叫做“工资所属期”,一个叫“工资发放期”。

    “工资所属期”顾名思义,就是工资归属于哪一个,而“工资发放期”就是工资实际发放的月份。

    我们中有,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我们举个例子,小程按照劳动及公司的绩效考核规定,根据人事统计,10月的工资为1万元。那么根据,小程在10月的工资自然就要在10月的期间进行计提。一般私营企业工资发放还是“下打租”居多,所以会计处理上要在10月计提小程的工资,之后在11月实际发放。对于小程这笔工资,10月就是“工资所属期”,11月就是“工资发放期”。

    工作中有的公司人事部门在计算工资时就直接把个税计算了出来,比如例子中小程工资在10月末就由人事计算统计出来交给,里面列明了了个税信息。财务拿到工资表后也直接在账上计提工资的同时也计提了个,自然在11月申报时就把个税报上去了。这样做的对么?

     

    我们先来看下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十四条 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在个人所得税中就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念。只是说“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支付工资,自然就是“扣缴义务人”,就要遵从十四条。而十四条只是说“代扣”的“次月”15日申报纳税,那么“代扣”时间又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此条可以得出结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的时间就是“代扣”的时间。

    那么结合我们上面《法》中第十四条的要求可得出结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支付的次月申报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支付范围还是比较广的,不仅是给现金,发放实物也算,所以9月实际发的月饼,在10月申报个税时就应当把月饼钱加上~

    凯发游戏的支付方式虽多,但显然不包含“画大饼”,也就是不包含“只计提不发放”,甚至拖欠工资这些情况。

    所以回到小程那个例子,虽然工资在10月计提的,但实际发放实在11月,因此单位只需要在12月的申报期内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即可。

    如果单位资金困难,11月也没有给小程发,而是鼓励小程克服困难,与单位共渡难关,年底冲个业绩后2021年1月一起发放第四季度工资。那么结论就是2021年2月申报缴税即可,但11、12月也应正常申报,只不过填写小程的工资薪金收入为0。

    所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遵从的并不是“权责发生制”而是更贴近于“”,没发就不交,发了无论发哪个月的也得在次月申报缴税。结合我们上周网课讲的新收入准则,即使小程的提成仍然在“合同”里挂着待摊,但只要你已经把提成实际发下去了,次月也是要申报个税的。

     

    另外,在个税法2018年修订之前,有些长期拖欠工资的企业虽然没发工资,但考虑到“未来一次发放工资会导致单月工资过高个税过多,员工利益受损”的问题,虽每月未发工资但还每月坚持申报缴税。现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后就没有这个必要了,因为工资薪金预缴采用“累计预扣法”,每月发与12月一次性发无论预交还是汇算清缴结果都是一样的。但跨年拖欠,比如一次性补发好几年工资且金额较大的,仍会发放当年有个担重的问题。不过实际工作中此类情况较少,即使有一般都是停产多年,基本工资也不会太高。

    我们上面举的例子是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这些需要代扣代缴的也是一样的道理(排除了“经营所得”这个),“给钱了次月交,没给不交”。

    程学喆毛头鹰

    作者
    • 程学喆 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