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积分赠礼”中的涉税问题-凯发游戏
前几天的【闲言“税”语】新准则下“积分赠礼”的处理举例中写了“积分赠礼”的账务处理。之后有亲问及税务处理及开具的问题。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这事。
针对个人的 “积分赠礼”主要涉及的三个:个税、和。(获赠礼品的客户如果是单位,那就不用考虑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先说简单的,。说它简单是因为有明确的文件:
财税[2011]50号(该文件只是部分条款被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替代废止,本文所涉条款不受影响)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白底黑字已经写得很清楚,就不用再过多解释了
企业所得税
总局层面目前还未有直接规定积分赠礼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文件。不过我们倒是可以推下。“积分赠礼”的礼是纯白给的么?并不是,是积分换取的。那积分是白给的么?也不是,是消费者通过消费得来的。因此礼品也是消费者消费得来的,再直白一些就是消费者“买”的,跟“买一赠一”一样都是花钱“买”的,只不过赠品不是消费当时给的,而是后期兑换的。因此积分赠礼的本质并非无偿赠送,而是“买一赠一”。那么买一赠一在企业所得税中有没有文件明确如何处理呢?是有的:
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如果想将积分赠礼按照“买赠”来处理的话,就要准备说服主管税局认可。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积分赠礼”都可以按买赠来处理。比如一些只要入会就送积分,积分就可以直接换礼品的,本质上来说还是无偿赠送,那就不应当按买赠处理,企业所得税上就要按适用销售处理了,同时个税也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也要适用销售。
增值税
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既无“积分”处理的规定,也无“买一赠一”的规定,因此比较有争议。本文中我们处理思路延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思路,仍把这种积分赠礼看做“买赠”。关于买赠的增值税处理我已经在之前的《【闲言“税”语】“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一文(下文简称《买赠》)中详细说过,一些地区也对积分赠礼的处理做出了回复,文章里都有,想了解的亲可以去看一看。
但还是要补一句,其实这种“积分赠礼”与真正的“买一赠一”还是有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在初衷上。“积分赠礼”中增的礼品不是为卖出获利,而是为了促进主要商品的销售。客户往往也不是奔积分来的,更多是一种“聊胜于无”的心态。而买一赠一大多是为了把两样商品都卖出去,甚至有些是为了将滞销的“赠品”与“热销”的主要商品捆绑来促进滞销商品的销售。所以“积分赠礼”的赠送比“买一赠一”的赠送更容易被定为视同销售。包括在企业所得税的判断上也是一个道理。为什么说“更容易”而不是“一定”这种确定的表述?因为一是我不能代表主管税务机关,二是现在的促销方式很多,例如一些盲盒类产品,你只有消费积分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换取某个款式,而这个款式是限量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一些消费者甚至大量购入普通款式之后低价卖出,为的就是凑够积分换取限量款。这类显然与普通的“积分兑换”是不同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绕,多的就不说了,感兴趣的亲也可以看下这篇文章《【闲言“税”语】“买赠”行为涉及的赠品在增值税上都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么?》。不过本次我们探讨还是基于《买赠》那篇文章的思路。毕竟如果赠品按视同销售处理我们就不用细说,交税就好啦~
今天想说的是在《买赠》一文议按折扣开发票来规避。不过积分赠礼的发票开起来就不如“买一赠一”这种同时发生的来的直接,毕竟不知道最终客户是否选择兑换或者换什么。如果属于零售业,大多消费者不开票还好些,但如果消费者真的较真要开票我们也得能开出去。既然没有官方规定,我们就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想办法自己解决。
积分赠礼的开票基本上有两种选择:
1,销售时全额开票,兑换礼品时不再开票;
2,销售时开部分发票,兑换礼品时再开具礼品发票。
选项1,优点是利索,一次全额开完~缺点是就无法满足《买赠》一文中的建议,缺乏视为“买赠”处理的证据,被税局视为“无偿赠送”进而视同销售处理的风险增加。
选项2,优点是贴近业务本质。缺点是客户认可度差,不容易接受;未兑换的积分如果迟迟不申报缴纳税款会引发风险(虽然可以先按未开发票收入申报纳税,但未来赠品开票时也会产生已纳税业务补票的问题,导致增值税销售额申报数小于开票数的话可能经常需要写说明。)
可见两个开票方法各有利弊,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客户要求和主管局口径做选择。
嫌积分赠礼麻烦,如果没想在“赠礼”上赚钱的话也可以考虑“积分抵现”。“积分抵现”处理上仍是我们之前公众号的思路,需要把积分部分在未来实际抵现时才能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上就删掉“积分赠礼”中礼品结转的那个分录就好了。“积分抵现”在说税务处理和开票上就简化了很多,可以在抵现时直接按照折扣处理。例如甲企业规定每100积分在未来消费时可以抵现10元,消费者程某消费1000元获得了100积分,之后购买一个80元的商品,选择用100积分抵现后程某只需要支付70元。那么在做税务处理时可以按折扣处理,也就是说程某消费1000元时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都按1000元计算,发票也可以按1000元开具;之后程某抵现购买商品时,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按70确定,需要发票的话发票也按照70元开具。这样处理的话比照之前我们写过的适用新收入准则的账务处理,就会出现财税差异,汇算清缴时就需要调整,位置在a105000表的“(六)其他”栏次中。该栏的填表说明也有明确规定:“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包括企业执行《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不过如果不设条件的用积分“抵现”那么有可能出现无需另外花钱,消费者可以只凭积分就把东西拿走的情况。这就又变成上面说的“积分换礼”。所以要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客户要求、应对风险能力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综合确定涉积分的销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