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央企研发费用核算!-凯发游戏
为落实国家科技创展、加快科技自立自强,尤其是在解决重大关键技术“卡脖子”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20年1,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算统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0】47号),对中央的核算和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合文件内容,需要企业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严格区分研发支出化和资本化
文件指出,少数央企通过研发取得了专利成果,但未按的要求确认为无形,而是全部费用化处理。既不利于企业产权保护,还严重侵蚀企业当期。
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问题,有明确规定,当研发进入开发阶段且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做资本化处理。如果企业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区分不清的,一律费用化处理。
国资委对央企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就是研发只要取得专利成果,就需要对研发过程的开发阶段进行精细化,严格区分研究和开发阶段,同时准备好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料,以确保开发阶段的研发投入均要“资本化”处理。从而达到规范核算,保护无形资产产权,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效果。
二、严格区分研发支出和
文件指出,有些企业研发课题依托工程,研发领用材料随项目交付业主,但依然将材料计入研发费用;个别企业将研发试制品对外销售并确认,未将从研发费用中转出;个别企业将研发支出全部在生产成本中核算,期末在结转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集中转入研发费用,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这里面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依托工程项目的课题研发,只要领用的材料最终随项目实体交付业主,该材料成本就不得计入研发费用。这就要求企业对于此类研发项目进行核算时,凡是与材料相关的研发投入,要严格区分是消耗性材料还是非消耗性材料。
如果是消耗性材料,在研发过程中自然消耗(如化为灰烬、变为空气等),该类材料不可能随项目实体交付业主,就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如果不是消耗性材料,则要看该材料投入后形成的结果是否满足交付标准。如果不满足,则意味着要重新试验,之前的材料投入无法随项目实体交付业主,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如果满足,则意味着该材料投入要随项目实体交付业主,材料投入就不能计入研发费用。
二是研发形成的试制品只要对外销售,相本就要从研发费用中转出。这里的原理和第一种情形类似。只要试制品满足对外销售的标准且实现了对外销售,与试制有关的材料成本、、折旧成本等均要从研发费用中转出;如果不满足销售标准,或者虽然满足了对外销售标准但并不销售(如仅作为样品展示),相关成本就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三是研发和生产不区分,期末简单粗暴从生产成本结转研发费用。这属于企业内部研发管理不规范导致。这里的研发管理包括研发活动如何和生产活动如何区分、哪些支出应该计入研发投入、哪些支出应该计入生产投入、研发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需要在什么时间向部门提交什么材料、财务部门应在什么时间确认研发投入并进行相应核算等等。
三、严格规范公共支出管理
文件指出,部分企业未对非专职研发人员人工成本、非专用仪器设备等公共支出中属于研发活动的部分进行区分,全额计入研发支出或生产经营成本费用;部分企业简单按比例对公共支出在研发支出和生产经营支出进行分摊。
这里面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研发和生产的公共支出要合理区分。专职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全额计入研发支出无可争议。但对于既参与研发又参与生产的研发人员、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等,就要进行合理区分(而且必须要合理区分)。不能因为怕麻烦而将其直接归为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从而导致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法享受。
二是研发和生产的公共支出要合理分摊。公共支出合理分摊的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有明确规定。
对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对于仪器设备,无论是租入还是自购,只要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均应将发生的费或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对于上述公共类支出建立严格的工时统计制度,包括非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每日工时报告、设备管理人员每日设备工时统计等。该项工作如果在企业全面实施,将会对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提出非常大的挑战。对于央企而言,不管多难,这是国资委要求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
小结:研发管理不是个小问题,不能把它变成一本“糊涂账”。国资委的文件已经指出部分央企存在的问题,很多问题都是共性的。建立一套系统的、细致的、可操作的、既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又满足国家财税政策要求的研发管理制度,对于背负重大历史使命的央企来说,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