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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汇算清缴隐藏的两个“神秘”优惠政策-凯发游戏

张海涛 /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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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提示:由于无法取得61号公告和63号公告的原文,企业如需享受上述优惠,请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02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在公告解读中,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两个“神秘”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

    61号公告和63公告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呢?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政策检索,没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官方网站检索,没有!

    如此神秘的优惠政策,到处找不到,企业该如何享受呢?

    一、61号公告优惠

    61号公告是针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注:技术秘密是否属于其他技术?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或符合规定年限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符合规定年限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 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现行的普遍技术转让优惠相比,技术转让所得的免税限额大幅提高,从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这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产业升级换代,无疑将会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但企业在具体享受上述优惠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转让技术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是否必须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

    2、购买技术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是否必须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

    3、技术转让合同的备案地是否必须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

    二、63号公告优惠

    63号公告是针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上述优惠是现行公司型创投企业的普遍性企业所得税优惠。

    63号公告的优惠(注:按比例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和上述普惠优惠(注: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可以叠加享受,只是在具体享受时,可能会面临以下几个难题:

    1、创投公司的注册地和纳税地是否必须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创投公司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和纳税地是否必须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3、创投公司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且股东是自然人,是否还能享受优惠(这种情况下,意味着该创投公司在政策优惠期内永远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年末个人持股比例是指各年12月31日当天所体现的比例,还是各年12月份个人平均持股比例?

    如某创投公司当年12月1日个人持股比例1%,当年12月15日个人持股比例调整至10%,一直到当年12月31日,个人持股比例不变。在计算年末个人持股比例时,能直接按10%确认吗?

     小提示:由于无法取得61号公告和63号公告的原文,企业如需享受上述优惠,请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作者
    • 张海涛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
      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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