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领取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凯发游戏
请问
个体户、个独企业、,负责人或者合伙人能否从被企业领取工资?领取的工资薪金为何不得税前扣除?
答复
1、虽然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中的负责人或者合伙人允许领取工资,但是这种人的工资跟平时员工的工资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名义上叫做工资,实际上是负责人或者合伙人提前领取的经营所得,负责人(或者合伙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实质是经营所得,只是提前领取而已。
2、因此在申报个税的时候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而是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税。
3、负责人或者合伙人领取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若是平时做账的时候计入了中冲减了账面,则汇算清缴经营所得个税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注意
若是给投资人(或者合伙人)发放了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体户、负责人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投资人(或者合伙人)的工资调增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计算。
参考
1、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3、税务答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4、税务局答疑:
(1)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的工资、薪金要不要通过《自然人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通过经营所得直接扣减6万元费用申报,不通过综合所得申报?
(2)个体工商户下面的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要不要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07-05
来源:省税务局
解答: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也应当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