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如何选聘、评估并与外部专业财税中介有效合作-凯发游戏
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运营,由于东道国当地官方语言,当地财税法规要求,以及特殊政治、环节的因素考虑,需要聘请外部财税专业中介做好东道国当地的财税遵从和规划,减少相关的和,如何认知、聘用及评估东道国当地的专业财税中介?如何有效地与财税专业中介分工与合作?对于“走出去”企业选用合适的财税专业中介并充分发挥专业中介的助力作用就显得非常关键,笔者根据自身多年在境外与专业中介合作的实际经验,总结下文,希望能给与“走出去”企业一些参考与借鉴。
一、境外财税专业中介的特点
一般来说,在很多的发展中国家,当地财税专业中介服务不够,分工不细,国际化的程度不够高,如很多的当地中介不能有效地用英文交流,极少的中介才能用中文沟通。其服务质量更是参差不齐。很多东道国的当地的中小财税中介,既做,、同时还做税务申报和税务年度。很多财税中介还兼有提供法律和人力资源的服务。要在这些发展中国家聘用一个合适的财税服务中介,希望其既专业、可靠、还能省费和保守商业机密非常的不容易。中国“走出去”企业需要耐心考察和不断比较当地专业中介机构的背景和人员水平,慎重选择合适的当地服务中介,有时甚至需要同时和聘请不同的财税中介,在不断的合作和磨合中,甚至是在试错中才能最终选定长期的合作财税服务中介。
一般来说,在发达国家,特别是在欧家的财税专业中介比较发达,专业服务更加细化,如财、税、法各专一行,有专职诉讼的税务律师,有专门做转让定价报告的税务专家等。即便是同一税务专业领,也会细分为、、等不同的专业小组。这些专业人士专业水平强,职业道德水平高,他们能从不同专业角度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大多数欧美国家的“”还专门设有针对中国“走出去”企业服务的中国税团队 (china desk ),他们在中文沟通、凯发游戏的文化背景了解及涉及中国税关联上有很多比较优势和便利条件。当然这些发达国家的财税专业中介的专业服务也是非常昂贵,一般按小时计价,专项细分付费。“走出去”企业一般都要充分重视这些中介的专业意见和作用,当然也要充分预估税务中介费用,“一分钱,一分货”是外部税务中介的价值所在和普遍行规,“走出去”企业且不可在发达国家对财税专业中介抱有“少花钱,多办事”的想法。“走出去”企业尤其不能对多个专业中介进行一一拜访,想借此免费套取相收信息或相互验证相关专业判断。企业与中介的互信是相互的,这种“白蹭”的做法,会使得“走出去”企业在很小的专业服务圈内失去,今后很难再找到愿意合作的好中介。
二、境外财税中介选聘的关注点
一般来说,在发展中国家,“走出去”企业在面临不同的财税业务需求时,将考量选聘如下四类外部财税中介;第一类是东道国当地中小型综合财税事务所,因东道国的外账和报税的法规要求,如要用东道国当地官方语言及用当务机关认可的报税软件系统,要遵循东道国当地的财税具体法规规定等,“走出去”企业一般是委托这类财税中介作日常、收据的合规审核和归集,(外账)、办理日常的税务申报和缴税事宜。“走出去”在选聘当地这类中小型综合财税事务所时,应关注比较、考察其规模、资质,服务的专业性、主动性、便利性和可比的。其中特别要关注该财税中介是否服务过同类中资企业,是否有泄露企业财税信息,服务不够专业的现象;在此笔者特别提醒:“走出去”企业切不可以这类中介是否比价更便宜,是否愿意听从或配合中方的安排或指令为导向,据此来选定此类的财税中介,否则将会预埋隐患,后期遇到税务检查则非常被动。第二类是在东道国比较权威和专业强的国际财税中介,如当地国的“四大”,此类财税中介一般都是东道国的知名大所,其提供的年度,对于东道国税务机关及来说,比较有权威和性,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影响力。另外,对于东道国当地税务机关的年度税务汇算清缴,特别是非正常的税务稽查或检查,“走出去”企业也亟需权威性的专业判断意见和应对措施。目前,“走出去”企业,尤其是大型,从要求来说,也需要这类权威和专业的大所中介的专业报告,作为审批或的依据。因此,大多数“走出去”企业会聘请或委托第二类财税中介来作审计和相关的税审业务。在此笔者提示:大多数的情况下,当地国的“四大”或当地大所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区别不是很大,除了报价相比较低之外,“走出去”企业一定要与将聘用专业团队服务小组的具体负责人面谈和沟通(一般是总监或合伙人级别),具体服务小组的负责人,其专业水平,对企业(行业)的了解深度,特别是其责任心、沟通能力和水平,将决定对“走出去”企业财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走出去”企业了解、考察,特别是亲自体验当地“四大”或当地此类大所的服务小组的具体负责人至关重要,这将是决定聘任哪家财税中介的重要考量因素。另外,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目前也有一些中国内资的财税专业中介,随着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境外设立分所或建有境外合作点,专门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记账、审计、报税、清税服务,这类有中国背景的财税中介,在中文语言沟通,文化认同以及中资企业运营的理解上有比较优势。“走出去”企业应特别留意和了解这些“走出去”的财税专业中介,力争机会优先考虑与其合作。第三类是政府公关中介。鉴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税法不健全,特别是具体执法与立法本意存在较大的差距,个别税务检查人员又有寻租、腐败倾向。因此,“走出去”企业在遭遇税务检查人员粗暴执法,大额补税及罚款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聘请第三类中介,主要是利用公关中介与相关税务机关的私人或其中介机构的特殊沟通渠道和社会影响力,来“链接”或“搭桥”与税务检查机关的沟交流,力争税务处理的尽量依法办事,相对地公正与合理,尽可能地减少税务损失。在第三类还有专门帮助“走出去”企业办理的中介,此类中介一般与税务机关建立有良好的公共关系,此类中介的合伙人有的甚至曾经在税务机关任职或工作过,在办理退税等业务有优势(而一般财税中介无法协助完成退税),此类中介一般按照退税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退税不成功不收取服务费。笔者理解:在上述特殊情况下,“走出去”企业聘请此类公关中介也是形势所迫,情由所原。但是在此笔者特别提醒:“走出去”企业聘请的税务公关职责的中介或其代理人应该和所聘的第一类中小型财税中介相分离,(绝对不可是同一家第一类中介!),以此来保障第一类财税中介服务的和第三类公关中介的沟通的灵活性,另外,“走出去”企业与第三类公关中介的服务中,应注意反腐败条款以及商业保密条款,防止东道国公关中介成为腐败的助推者,给“走出去”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面社会舆情,甚至连带成为行贿的恶性刑事案件。在东道国退税难度非常大的情况下,“走出去”企业选择此类办理“退税”的中介时,要注意合规性,尽量避免将服务费认定为代理费或佣金,要确保合规性。第四类是东道国当地的权威、专业律师事务所,即所谓的国际红圈律所。在境外绝大多数国家,当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对于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或稽查处理结果不服,(如大额补税和罚款、明显违背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纳税调整缺乏依据等),当产生税务重大纠纷或争议时,“走出去”企业需要走东道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即到当地法院与税局打官司。这时,需要聘请第四类当地知名的,权威的国际律所。一般来说,大多少国家的司法相对独立,法院诉讼判决相对公平和公正(一般没有像中国税务机关的前置的必经程序)。走诉讼程序其耗时长,花费大,法院依据的案例法非常复杂、专业性强,“走出去”企业若想真正理解和准确把握非常挑战和困难,几乎是要完全依赖所聘的税务律师专业水平和以往办案的经验,外加其所在红圈律所的权威名气。笔者在此提示:中国“走出去”企业当遭遇东道国税务处理明显不公,依据不足,有歧视待遇等境遇时,且若企业接受,则境外项目变为亏损,或直接影响今后的政策业务运作,此时,“走出去”企业就不能畏难退缩,息事宁人,寄希望与第三类公关中介解决困难(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这往往不能根本结案,且会留下后患。“走出去”企业还是要有决心、有耐心,还有预估充分的诉讼费用预算,作正规的诉讼程序,聘请第四类专业、权威的国际律师事务所,选择有以往成功办案的税务律师就更为关键。力争诉讼抗辩,赢得法院的有利判案,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借助第四类中介服务,最终获得了有利的结果。在此,笔者还建议:鉴于诉讼程序,耗时费力,红圈律师的当红税务律师的费用非常昂贵,但又不能缺失。因此,提高沟通效率,充分举证说明就显重要,“走出去” 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如财税、法务、商务人员)要积极有效地配合办案税务律师,提供企业商务、数据,对相关审计和税务检查资料和报告进行说明,因为办案税务律师其对诉讼程序,有效举证及援引税法案例比较熟悉和擅长,但是对于与税务案件相关的业务(商务)性质,具体情况,特别是相关财务数据和的估算不如企业内部相关人员更加清楚和熟知。“走出去”企业的积极、主动配合将有助于办案律师节省费用,提高办案效率。
一般来说,在发达国家(尤其是在欧美国家),第一类与第二类财税中介,即可分别聘用也可合二为一,“走出去”可以根据东道国国别情况及自身财税团队现实来作选择,大多数“走出去”企业是选择一家第二类的财税中介作相关的财税服务,但是鉴于风险隔离和专业服务独立性要求,发达国际的年度审计和税务服务要分为不同的财税中介,也就是说,“走出去”企业一般会聘请两个不同的“四大”或同类大所,分别提供年度审计和税务服务。由于发达国家的法治较为健全,执法相对透公正,“走出去”不需要第三类的公关中介服务,但是却非常多地依赖第四类税务诉讼的律所服务,进而来解决税收争议事宜。
三、对境外财税中介的评估和续聘
对应已经选聘的境外财税中介,“走出去”企业总部税务部门应与东道国当地公司每年一起进行定期的复核与评估,对于合规、满意的专业中介继续留用或续聘。对于不合格、或有问题的专业中介,应尽早终止合作并妥善安排撤换。
在发展中国家,对于合规、满意的留用或续聘第一类中小型中介,“走出去”企业还应该以上一年服务价格水平为基础,适度增加服务费,以此肯定和鼓励原聘中介,继续更好的提供相应的财税服务。若“走出去”企业发现第一类中小型财税中介有缺乏职业道德的现象(如窜通当地税务机关,泄露企业财税数据或商业秘密等),或是无法达到基本的专业水平要求, 则“走出去”企业应坚决考虑辞退该或撤换该中介。但是,在此笔者特别提醒:“走出去”企业切忌采取迅速和激烈的辞退决定,可以缓和处理,如缩小委托的事项,特别是将一些重要和敏感的事项息不能在让该中介再做,可以将剥离出来业务委托另外一家更值得信赖的中介来做,可安排(如一年之内)一个缓冲的过渡期,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缓和矛盾和冲突,避免节外生枝,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可以考虑给与该辞退中介一笔“安慰费”,友好分手,减少后患。
在绝大部分发达国家,不存在财税中介水平不够或职业道德欠缺的情况,但是为了更好比价,节省专业中介的咨询费用,“走出去”企业对于新业务或新增财税业务需求,甚至是在与原聘用的专业中介(如四大)年度服务协议到期时,一般也会引入新的一两家专业财税中介与让原聘专业中介一起竞价投标,甚至让他们一起当面陈述服务和相关初步设想。“走出去”企业可以从中遴选感觉能力更强,水平更高,价格更低的专业中介。若是“走出去”企业涉及的财税服务范围比较宽泛且相关服务内容有区别较大,关联性弱,也可以同时考量平行聘用两家专业中介,如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转让定价的国别报告,就可以聘用两个不同的“四大”,由此,“走出去”企业可以在具体业务的合作中,考察和体验不同专业中介的能力、水平和服务满意度,同时,也可以让不同专业中介存在业务竞争和价格比较,有利于“走出去”企业的选择和决定。鉴于专业财税服务与产品销售根本不同,其服务质量和满意度并不是非常客观,可量化相比,会有一定的人为的主观判断倾向和专业鉴别水平的局限,在此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切不可唯报价孰低者而留用或选用专业中介,需要征求企业内部相关合作者的反馈,考察与专业中介过往的沟通、配合和给与企业内部人员的专业指导作用。因为,“走出去”企业若选用一个虽然报价更低的新中介,但是需要重新与引入中介沟通,让其熟悉企业业务和流程,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其实也是一种增加的隐性。因此,在年度评估和续聘财税专业中介时,“走出去”企业一方面要考量专业中介提供服务的稳定性、延续性和输出质量和作用,避免频繁更换专业中介导致隐性成本增加。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节省或中介服务费的预算,防止现任中介每年不合理的涨价,比如“走出去”企业可按照既定的业务量和招标流程,每年要求不同的专业中介进行报价或竞价,保证相关财税服务有个横向比较和市场竞争。“走出去”企业应与所聘中介,形成一种良好的相互信任,长期合作的氛围,同时,也应让其有所压力和竞争,这样才能有利于提高沟通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四、“走出去”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与专业中介的分工与合作
笔者上述提及的第二类或第四类权威、专业中介,如“四大”或国际红圈律所,此类财税或税务法律专业中介一般关注的是税务法规本身的立法意图、内在的逻辑性、现实税收征管的状况以及企业所处行业的一般性影响,或是对税务案件诉讼程序和典型案例把握和熟知。此类外部专业中介由于其客户广泛,对于某个行业通用的做法及规范的税务遵从比较专长,而对某个“走出去”企业本身特点、流程和操作的认知是有限的。由于预算、时间以及人员匹配的局限,此类外部专业中介一般只能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以及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税收法规的解析,其提出的应对参考方案也是粗线条的。特别是此类专业中介出于职业的谨慎和自身风险的防护,如其只对“走出去”企业就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做风险提示,但税法规定的具体实操,特别是相对变通或“灰色”地带的处理不做任何建议。如对税务规划方案或税务检查应对方案只做优缺点的比较陈述,其最终的专业报告或是相关专业建议是不会替企业做出最终的决策判断,更不会负责推进相关税务问题的具体落实以及跟踪相关税收风险的具体整改。
“走出去”企业内部税务主管或税务经理人因常处本企业之中,其对本企业的具体运行情况、对本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有着比较清晰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特别是对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税务风险认知更加准确和敏感。对于外部中介提出的专业报告和意见,特别是提示的各种参考方案,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必须要与企业决策层一起做出最终的决断,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现实税务方案,这往往不是最理想,或者是有一定风险的方案。企业税务经理人还需要最终负责推进税务方案的具体落实,还需要跟踪对相关税收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更具体点地讲,企业税务经验必须要勇于承担风险责任,亲自实操,才能有效!所以在这情况下,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需要给外部中介专业人士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补充,充分地展现和介绍本企业以及所处行业的性质特点,主动提供细化的信息、数据和操作的节点,而且要积极打通与外部中介沟通和理解障碍和通道,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和有效地与外部中介配合,也才能更好的发挥外部专业中介的特殊作用。
有时候,“走出去”企业相关主管会有一个误解,他们觉得既然企业花了一大笔的税务咨询费,企业自身财税团队就可以完全置身事外,期望将税务相关事项(如新项目的税收规划方案,相关税务遵从的管控流程设计)全都交给外部中介来判断决策,甚至最终让中介帮助推行具体落实。但其实如上所述,专业税务中介只是外部顾问,是助力,如果“走出去”企业想把自己的“最后一公里”走完,企业税务经理人应该是引领者,是主力。其必须,也只能自己带领企业内部财税团队走完这“最后一公里”,这是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的职责所在,也是其价值所在!
在很多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对企业的涉税事项都有自己清晰和经验性的判断,但是他们往往希望在外边中介再能给予更好的解释和参考的案例。当他们发现外部中介最终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新意或者突破性的指引时,他们就倍感失望或者感到付费不值。其实对于税收法规的理解以及对于企业税务问题的处理,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与外部中介税收顾问虽然大略相同,但是外部中介与企业内部的认识仍有区别,这种区别往往不是本质上的区别,而是点与面,程度与层次之间的区别。外部专业中介处在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的第三方,他们会把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一些本能的、经验的个人判断给予充分的、理论的、专业解释,特别是给予企业所处行业的普遍性推演,外加中介服务过的众多客户样本点的案例实证和普遍参照。这一点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这会加强“走出去”企业决策层从更长远,更广泛涉税层面来认识和预判。这才能突破“走出去”企业本身和现时的局限,看到的是主流,是趋势,是有确定的税法依据,是有可控参照的企业样本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有助于加强企业决策层对内部税务经理人的重新认识和反向验证,也有助力今后提升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自身的威望和作用。通俗地讲,“走出去”企业决策层心里会想:“花钱请的外部中介和下属税务经理人所说一样,这说明内部税务经理人不错,很靠谱。”因此,一个优秀的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要客观和理性地认可和发挥外部税务中介的专业作用,合而相同,这是常态。相反,若迥然不同,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就要进行反思,是否自己的水平不够,经验不足?很多应该确定的判断和倾向性意见,为什么自己与外部中介区别很大?当然也有个别极少数外部中介标异,大胆求证,以便吸引企业关注和重视,想以此吸引或扩大企业期望的中介服务。这种情况往往最终被质疑和否定,毕竟是极少数,也很难产生奇迹效果。
在一个“走出去”企业,尤其是在央企高层决策时,虽然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更了解本企业的情况和需求,往往其职业判断很准确,其建议也比较及时和实用。但是这与一个第三介客观、公正、专业的判断和指引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以外部中介的专业报告和意见作为企业决策层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依据,这表明了企业决策层充分尊重了客观的、权威的专业意见,这是遵循企业既定的内审流程的要求,也是集体决策机制的规定的必须步骤,这可以避免企业内部职业税务经理人自行主观决断,规避决策层论证不充分的责任和风险。简单地说,企业需要一个外部权威税务中介为自身的决策来和分解责任,反之,外部中介是以其以往的信誉和专业权威来为企业作担保或提供风险保障。从另一个角度说,有了外部中介的专业报告和意见,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可以在本企业内部更好进行解释和宣传,借助外部中介的“第三只手”更好地推进相关税收事宜的落实和实施。
因此,“走出去”企业税务经理人和外部税务顾问各自有各自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彼此之间应该清楚地认知彼此的区别和特色,互相尊重和配合,才能产生合力。尤其是“走出去”企业内部的税务经理人切不可对外部中介存有偏见,更不可轻视,甚至否定外部中介特有的角色和作用,“走出去”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只有积极地配合和充分利用外部中介专业顾问,才能更好地发挥和凸显自身的特有作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