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怪现状之十:买房送车位是否算无偿-凯发游戏
致读者,共勉:
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
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
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
如果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那么,唯一存在的那个声音就是谎言。
——柏拉图
本系列是水哥对土增税中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怪现象进行重新思考,揭示背后的逻辑、给出全新解题思路,希望能引发读者的共鸣,如果能让政策制定者有新的启发,那便是意外之喜了。
近日有粉丝咨询,买房送车位是否算无偿。水哥觉得很奇怪,对于是否无偿的问题,应该很清楚啊,不应该有什么疑问吧?水哥在公司内部也是这么要求的:如果买房送车位被认定为无偿赠送而视同销售补税,那就说明是你无能。然而,粉丝说,他已经被南墙教训过了,税务局认定是无偿,并且复议也败了。水哥沉默了,有时候很多事情,以为很简单、很清楚,不会有争议,但实践中,一切皆有可能,水哥已被教训过很多遍,眼镜已经跌碎好几副,再也不敢对任何一件事很笃定。
○此无偿非彼无偿○
买房送车位,到底是不是无偿,必须首先理解什么是“无偿”。这是个基本概念,但不要小看了这个简单的概念,水哥理解,这个概念有三种意思。第一种意思就是喜闻乐见的“不要钱”,天上掉馅饼;第二种意思是上的无偿;第三种意思是以房屋成交为前提,无偿送车位。
第一种意思最简单,开发商也经常做,比如到售楼处就能领礼品,不管你买不买房,都白送。水哥也去过,领回来的东西扔了又可惜,不扔又占地方。
第二种,税收上的无偿,也就是“赠与”、“继承”、“捐赠”。虽然也是天上掉馅饼,但是是有特定条件的。比如继承,要有法定的继承;赠与,也需要是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为啥馅饼只砸你不砸别人,是因为你有特殊的身份,出身不好,你就别指望。这两种都是个人行为,跟开发商无关。还有一种赠与,是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就是说,馅饼砸到你,必须通过特定的管道砸到你,你拿到馅饼后不能随便吃,必须按照指定的用途去使用。这种无偿,开发商很少做。
第三种,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馅饼砸到你,是因为你付出足够多,附带送给你的。就好像乘飞机坐商务舱,会赠送小礼品,还有免费的餐食,为啥这么好?是因为你的票价够贵,这些都包含在票价里了。
这样就很清楚了,买房送车位,显然不属于第一和第二种,是因为你买房了,付出了对应的代价,所以才给你送车位。车位虽然不要钱,但是你如果说,你不是免费送车位吗?那我只要赠品(车位),我不买房,可以吗?漂亮的售楼小姐一定给你一个白眼,然后飘然而去,再也不理你了。你就明白,原来刚才售楼小姐对你那么好,要送你车位,不是因为你长得帅看上你,而是要你买房。这种情况下,你还认为车位是不要钱的吗?
有人说,所有的证据都表明车位是无偿的,售房里也没有写车位的价格,上也没有写。你怎么证明你不是无偿的?这个还要证明吗?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房子买了没?车位送了没?没买房的送车位了没?这个很容易调查清楚吧?当然,合同、发票没有注明,确实是操作上有瑕疵,但是事儿就是这么个事儿,理儿也就是这么个理儿。合同、发票没写,就不能认可吗?我买飞机票,上面也没写着送餐食啊,那航空公司的餐食就是无偿的吗?又或者,我合同上即使写“无偿”、发票上写车位价格为0,就否定了买房送车位的实质了吗?你就认为是0价格吗?水哥经常喜欢灵魂拷问:我如果合同写车位价格为0,会造成少交税款,税务局还会按照合同、发票来认定车位价格是0吗?还会不较他合同没写送车位、发票没写车位价格?实质课税,一定是你坚守的原则。
○相关规定○
虽然土地对于买房送车位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是有的。
1、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商品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
2、增值税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六)款第1项,“试点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计算缴纳增值税。”
3、相关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翻译一下:企业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同时给与赠品,由于赠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其实际支付的包含了赠品的价格,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存在所得,无需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会计核算规定。水哥始终认为,会计核算相对税法而言,是更加科学、严密的体系。根据关于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应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水哥认为,这个表述非常经典,说明了买房送车位等类似行为的实质,是两项履约义务,所以交易价格应该进行分摊。
由上述规定可以发现,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于类似行为的认定是高度一致的,都是分摊确认收入,也都没有对合发票提出任何限制性要求。这其实是财税领对于此类组合销售行为核算其收入本的统一规则,你其他领域可以认为是无偿赠送,但是在财税这个领域,无论你合同怎么约定、发票怎么开,只要你是“买房送车位”的实质,就是两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价格确认收入。这既是会计核算的需要,也是正确计算税款的需要,也是防止利用合同、发票改头换面逃款的需要,背后是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确定性原则。
但是有人说了,土增税是一个特殊的税种,不能适用其他税种的规定。水哥一直认为,你觉得特殊,没问题,你说出立法原理的特殊性在哪里,为何特殊,或者有什么政策依据,我也能认可的;但是你光说特殊,又说不出哪里特殊、为什么特殊,我就不太能认可。当然,世界很现实,水哥不认可也不顶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又不认可其他税种反映出来的统一的规则,也不能参照适用。各位读者,您觉得是为什么?
有人说,车位的无偿赠送应该视同销售。土增税关于视同销售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车位的赠送,显然不符合规定,自己查一查规定就好了,这一点应该争议不大。
○法律怎么看?○
有人说,法律可不这么看,法律是讲证据的,你的合同里反映的就是“无偿”,发票也没有车位的价格,所有的证据都是指向“无偿”,民商法体系也认为你就是无偿;你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你说的有偿。
水哥不懂法(白马非马,税法非法),也无意于干扰司法(这就有点抬举我了,我哪有那个能力;也是小看了法官的职业素养)。但是,水哥认为,法官在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如何征税的行为进行裁决,应该在财税法体系内考虑问题,基于财税法的一贯处理原则来判断问题;而不是在民商法的体系内考虑问题。
财税法体系内有自己的规则,比如(实质课税原则),是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证据是冲突的,所有的证据表明是另外一种行为,但是在财税法的体系内,是按照这种行为背后的实质进行课税的。再比如我将房屋无偿送给股东,合同约定就是0价格,也没有开发票,那法律是否就根据证据来认定房屋是无偿的,就不用征税?那倒也挺好,开发商要偷着乐了。这就是财税法体系内的视同销售,明明没有任何收入,也是无偿(第四种无偿),但是要按照销售来征税。这些原则背后都是税法的公平、正义。
买房送车位,这个无偿是指的第三种“无偿”,但现在被认定为第一种“无偿”,其实是一个偷换概念。当然这个偷换概念,是基于“证据”之名。如果跳出五行外,不考虑财税法的一贯原则,非说“买房送车位”的行为就是第一种“无偿”,车位的收入就是0,很难说大家能不能认同那样的结果。这样的结果,恐怕对财税法体系类似的做法都是一个颠覆,对的开发商来说,都是一个灾难。
特别声明:文中所述“有人说”,皆为民间政策研究爱好者的讨论意见,并非针对特定人群,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