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慎防税收优惠跳"大坑"!-凯发游戏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面对这一简政放权的利好政策,引来了一片叫好声,俨然忘记了在利好的同时埋藏着一颗“炸弹”,一旦引爆就会跳“大坑”,极有可能受到严厉处罚。
一、备案制是一种法律责任的转嫁
实行备案制后,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从形式上看,企业只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表》和相应规定的资料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了,比原来的审批制简单了不少,而且部分只需要网上备案即可。的确,备案制是方便了许多,而且对于未及时备案的给予了一定的补救措施。
但是,新规定明确,对于备案资料,税务机关只是进行形式审核,也就是仅仅承担资料完整性的审核责任,而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企业承担。这除了明确法律外,企业将承担更大:如果在以后税务机关检查时,如果存在争议,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征纳双方的证明责任,这时,企业除了需要提供已经备案的备查资料外,还需要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资料,举证责任将由企业承担。相反,如果依然是审批制下,税务机关尽管在审批时把关比较严格,但一旦审批同意后,往往很难(也不愿意轻易)推翻享受条件,存在无形的“保护网”。
因此,放权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在愉悦中被加大,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料的完整备查,缺乏强有力的证明材料,极有可能成为定时炸弹,被税务机关检查后遭受处罚!而且备案资料极有可能摇身一变成为提供虚假材料的证据,无法抵赖和销毁。
二、放权是一种“”的延伸
有许多人认为,放权就是获得了“自由”,这是对放权的一种误解。根据我所经历的简政放权历程来看,每一次的政府放权,实际上是实现了对“权力”的无形控制,将表面的权力让出,并且将违法违规的责任随着表面权力的转移而转嫁,让你在享受权力的愉悦中受到进一步束缚!经历了多次的放权改革,都是在实现信息控制下的放权。
备案制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
三、违法违规处理将更严厉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核算、相关技术领、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在征管法修改讨论稿中,对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资格或者条件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说:在开始享受优惠政策时可能根据各项条件都进行了备案且资料齐全,但后来可能没有跟进的资料归档备查,就有可能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因此而失去税收优惠的条件,从而不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要按被追究,直至可能追究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法律原则。
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后,表面上看税务机关放权了,有些企业以为在权力上获得了利益,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实质上企业的税收风险加大了!
四、企业做好规避风险的几个关键点
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不仅是企业的愿望,也是政府的愿望。企业要规避风险,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要注意按时备案,避免受处罚
各项优惠政策的备案时间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备案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可以在汇缴期间备案;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对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可以减少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备案。
对于企业已经自行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时备案的,有两种补救措施:企业及时发现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但是,对于逾期补办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
2、备案材料制作要规范、真实、合法
要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备案表》和相应资料的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制作,内容要完整。当然,对于完整性来说,税务机关也会审核把关,关键是制作的文书要真实、合法。同时,要进行备份备查。由于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所以,对《备案表》的填写一定要规范,数据要真实,逻辑关系要相符。
3、备查资料要完整
企业在接收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负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定责任。因此,企业要注意保存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各种、协议、文件、相关核算资料、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对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等项目,要注意对研发项目企业内部立项审批等原始资料的归集,对于安置残疾人要注意残疾身份和上岗记录的保存等等,尽可能多地保存和提供可信赖的真实性证据。对于按产品区分征免税的优惠政策尤其需要注意产品名称的规范,不要随意用自定的容易混淆的产品名称开具和财务核算。比如:在对某企业的检查中发现名称为“实木复合地板”的产品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后来经过产品结构说明书和库存样品证实其实质是复合地板,企业为了市场销售的需要故意取名为“实木复合地板”,如果没有这些相应的原始资料的证明,就很有可能发生争议。
因此,备查资料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收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员的责任越来越大,但企业从事税务管理岗位的人员将越来越吃香。
4、备查资料要注意完整保存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要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因此,企业一定要在努力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做好备案备查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建议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查资料档案化管理,妥善保管,不可遗失。许多原始资料事后是难以复制的,极易造成后期因为举证材料不充分而失去享受资格,直至被处罚!
总之,企业在享受简政放权的便利情况下,不要沉醉于愉悦中,更需要妥善保管好备案备查资料,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充分的举证材料。如果资料缺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判断为属于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则将可能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