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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证据难以定性是否应税下暂不予处理是恰当的选择-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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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在实务中一定要克服一种不恰当的思想,就是处理决定书必须是有明确的是与非的结论,这是不科学的,在事实无法核实清楚的情况下,“暂不予处理”是最好的结论,

    某稽查局处理决定显示基本内容是:甲镇政府2010年6月向a公司付款600万元。2019年8月,税务机关因某种案由,对a公司立案检查。2022年9月完成检查后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笔款项是否应为你单位应税所得及是否确认收入申报纳税。该问题发生时间2010年6月至立案检查时间已长达9年,已超过五年追征期,暂不予处理。

    从该文书的大概意思来看,就是无法确认属于偷税,又过了五年追征期,结论也采用了与许多其他同类文书有区别的表述,即暂不予处理。

     

    一般来说,对于镇级人民政府的付款,如果是属于上级支付的转付行为,能够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规定要件的,企业并且按照独立核算等要求进行操作的,才有可能属于非应税所得,否则应属于应税所得。应税所得包括免税所得等。如果这笔企业收款不符合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条件,但企业未纳入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那么后续发现企业未申报收入,确认所得,则有理由可能可以认定为偷税。这样,就应当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是无限期追征。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该笔收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要件,且企业按照不征税收入核算,那么就可以确认为非应税所得。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应当由不征税收入中扣除的费用,不得在相应属期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否则也属于违规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在五年(60个月)内,处理的不征税收入扣除符合规定的相应费用等支出或者缴回相应部门的款项后,仍然有余额的,应当并入第六年度的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从这个案例来看,有一种特殊情形可能并不存在超过五年追征期外逃,即企业将收取的镇级政府付款,属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并且按照规定核算的,且相应支出也在该收入支出,在五年内不存在偷税问题,但是对于经核算后五年期限内有余额的,在第六年中未纳入应税所得处理的,则属于未按规定缴纳所得税。那么,撇开是否属于的偷税的认定,即使在不属于偷税的情况下,其追征期就应当是从第六年的规定之日计算,进而从起始之日距离虽然长达9年,但五年后的计算就未超5年,只要符合五年追征期的金额等条件,就不受是否认定偷税的限制,应予追征。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该案件从表述来看,可能是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无法核实清楚事实,结论采用“暂不予处理”是比较恰当的。我们在实务中一定要克服一种不恰当的思想,就是处理决定书必须是有明确的是与非的结论,这是不科学的,在事实无法核实清楚的情况下,“暂不予处理”是最好的结论,以后如果能够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得到核实,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再予最终处理才是客观公正的。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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