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为雇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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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且未单独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
问:贵阳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新引进高管王长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长江工资为年薪120万元(注:税后),假如2015年12月吉祥公司支付王长江工资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代王长江缴纳个人所得税57,263.80元。
借:管理费用——其他 57,263.8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57,263.80
问:吉祥公司为王长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7,263.80元能否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除了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且未单独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情形下,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由于贵阳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代王长江的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因单独作为管理费列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