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典:未扣缴个税被追缴、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分析-凯发游戏

李冼 / 2023-04-20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m公司是由王老、王老夫人和王老五【系王老夫妇的儿子】共同1000万元,于2010年1月在a省z市设立,分别占股60%、5%、35%。2019年1月,m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分配10000万元,仅扣缴王老五股息个税700万元。

    2020年1月,m公司由a省z市迁址b省g市。

    2025年3月,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b省g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m公司2019年1月分配利润未扣缴王老夫妇个税1300万元,做以下决定:

    1.对m公司处应扣未扣个税1300万元2倍罚款。

    2.向王老夫妇追缴个税1300万元,并从2020年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问:税务机关对m公司罚款,向王老夫妇追缴如否合理?

     

    解析:该案征纳双方具有重大争议。

    一、税务关机观点

    税务机关认为,鉴于m公司2019年1月分配利润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导致王老夫妇少缴个人所得税1300万元。依法对m公司处应扣未扣个税1300万元2倍罚款;向王老夫妇追缴个税1300万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其违法及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如下:

    1.违法事实

    m公司2019年1月分配利润10000万元,扣缴王老五股息个税700万元,不扣缴王老夫妇个税1300万元。显然,m公司不是业务不熟悉所致,而是故意不扣缴。

    2.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对故意不依法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处2倍罚款

    m公司2019年1月故意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对m公司处应扣未扣个税1300万元2倍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依法向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2019年1月,m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10000万元,未对王老夫妇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王老夫妇应于2020年前,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m公司观点

    m公司认为,b省g市税务局不应对该公司处罚款,也不应向王老夫妇追缴其应扣未扣个税1300万元,更不能加收滞纳金。其理由如下:

    1.b省g市税务局不具有。

    m公司是020年1月由a省z市迁址b省g市的,2019年的主管税务机关为a省z市税务机关,b省g市税务局对m公司2019年的纳税行为不具有税收管辖权。

    2.扣缴义务人因计算失误超过5年依法应不予追缴。

    m公司2019年1月分配利润未扣缴王老夫妇个税1300万元,因工作失误已经超过5年,税务机关应不予追缴税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每日一税认为,b省g市税务局税务机关对m公司的税收管辖权没有争议。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迁入辖区前的涉税行为具有税收管辖权,其任何阶段的纳税义务,只要在追征期之内,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历史税务问题进行处理。

    b省g市税务局税务机关向王老夫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也执法有据。理由如下:

    其一,2019年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王老夫妇取得股息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m公司未扣缴个人税款1300万元,王老夫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其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还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心的老师会问,《》(已链接,点击可查阅)一文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对孙某2016年7月至12月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74,000.00元不予加收滞纳金,为什么本案应加收滞纳金呢?

    每日一税提醒大家:孙某案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适用《个人所得法(2011年版)》,而《个人所得法(2011年版)》没有规定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因此,孙某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只追缴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而王老夫妇案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个人所得法(2018年版)》,《个人所得法(2018年版)》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应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纳税。因此,税务机关应依法对王老夫妇少缴个税1300万元,自滞纳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其三,王老夫妇案并非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扣缴个税。

    2019年1月,m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10000万元,扣缴王老五股息个税700万元,未对王老夫妇扣缴个税1300万元,无法表明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不属于因计算错误等失误超过5年不予追缴税款的情形。

    本案税务机关仅对王老夫妇追缴个税1300万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没有罚款,可见税务机关非常体谅纳税人了。

    再次提醒:若税务机关对王老夫妇下达追缴税款通知书后仍拒不缴纳,可能麻烦就大了,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处少缴税款1300万元0.5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老师,您以为呢?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