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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竟然如此处理!-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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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外费用没有出口报关单,是按免税处理还是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题引】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为外商生产一批产品,并已生产完毕,需要向境外出口该批货物。出口货物根据现有规定适用免抵政策,但收于客户的原因,要求延迟交货和延迟付款,外方同意支付延期利息,以及货物的存贮费、维护费。那么问题来了:上述利息、存贮费、维护费是否属于出口销售的价外?这些价外费用没有出口报关单,是按处理还是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一、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确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出口货物向外方客户收取的是利息与存贮费、维护费,应该属于增值税销售额。

    二、上的销售的确认

    根据《——基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利益的总流入。”

    向外方客户收取的是利息与存贮费、维护费,符合收入的特征。

    因此,在财务处理上,应该按照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三、出口货物增值税处理的适用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根据《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兔、抵、退’税的范围。凡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兔、抵、退’税办法。”

    3、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出口货物增值税处理的适用政策是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执行。

    四、出口货物的退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因此,出口货物计算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也就是说利息、存贮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参与退(免)税计算。

    五、利息、存贮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是否按照免税处理,或者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免税和视同内销征税中,专门是针对货物劳务项目以及单证是否齐全、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形,没有针外费用的规定。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思路: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的是销售额的确认,明确征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

    出口退(免)税政策明确的是退(免)税的依据,明确退(免)税的依据不包括价外费用。

    因此,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是游离在出口退(免)税之外的。

    六、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价外费用游离在外是否合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税货物的增值税处理只存在三种情形:征税、免税、退税(属于特殊政策情形)。既然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价外费用不符合免税和出口退(免)税的规定,那就应该征税。这样的观点从表面来看似乎有道理,也被许多人认可,但我并不认同:在上述三种情况外必然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尚未有明确规定适用哪一个政策的游离在规定之外的地带。“法无禁止皆可为”,既然在税法上处于盲区,就应该放弃征税权。

    反过来说,如果对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价外费用进行征税,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奇怪”情况:作为出口货物销售额的主体部分——销售价款,按照出口退(免)税进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计算;作为出口货物销售额的另一部分——价外费用,按照国内销售进行征税。进一步讲,就是:同一销售行为根据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区分,形成两种并行的征税方法,是否十分可笑呢?!

    因此,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的价外费用游离在外是正当的、合理的。

    【结论】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向外方客户随出口货物收取的利息、存贮费、维护费等属于价外费用;

    2、财务上,价外费用应该作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处理;

    3、出口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如果该货物符合享受退(免)税政策条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的,在增值税上不作处理;如果符合免税或者视同内销征税政策的,价外费用并计货物销售额计算。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防止歧义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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