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按统借统还业务处理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凯发游戏
案例概况:
吉祥有限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区注册的公司,2015年以发行形式15亿元,期限2年,利率5.28%,2015年度按相同利率按统借统还业务贷给吉祥集团下属公司收取利息594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按统借统还业务不缴营业税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是向金融机构借款。
2、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
3、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从本案来看,吉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1日以发行债券形式融资,不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不符合统借统还的条件,吉祥集团公司2015年度向其下属公司收取利息5940万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329.67万元。
但吉祥集团公司认为,企业集团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取得资金,并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其实质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应按统借统还业务不征营业税。
因此,关于企业集团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按不高于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1:吉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1日以发行债券形式融资,不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不符合统借统还的条件,吉祥集团公司2015年度向其下属公司收取利息5940万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29.67万元。理由如前文所述,此不再赘述。
观点2:企业集团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取得资金,并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其实质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应按统借统还业务不征营业税。
2015年1,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若吉祥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未对按相同利率按统借统还业务贷给吉祥集团下属公司收取利息5940万元进行税务处理的,则可以不再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29.67万元。若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29.67万元,也不予退还。
温馨提示:有关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税务处理,若是从金融机构借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文件形象税务处理;若是以发行债券形式融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