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不宜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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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加速折旧的选择需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避免因为随便使用优惠政策反而造成税收损失的问题。
固定加速折旧和五千元以下可以一次性进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很多的人兴奋不已,大力鼓吹利好消息,但冷静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只是一种纳税延时的优惠政策,没有特殊的减免额度的优惠。加速折旧的选择需要企业进行筹划,避免因为随便使用优惠政策反而造成税收的问题。
下面三种情形不宜采用加速折旧:
一、处于所得税减免优惠期
处于所得税期间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结果就是会导致到优惠期结束后可能就没有了可以扣除的折旧,本质上少享受减免的优惠政策,浪费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亏损弥补期限
如果企业暂时处于阶段性亏损期或者存在比较充足的待弥补亏损期,选择加速折旧后就可能出现在五年弥补亏损的期限内无法进行全部弥补,超期后就不能再用于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就是这部分不能够再税前扣除,可能造成以后的税收损失。
三、业绩体现需要
企业为了、(如股市)等需要,有必要体现经营业绩,以利于获取比暂时性少缴的税款更多的利益,这时,可以考虑放弃加速折旧的选择。当然,也可以通过上不作加速处理,税收处理上作加速折旧的办法。
从本质上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一种递延纳税的优惠,本质上就是给予一种融资性优惠。
对于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的研发上使用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是有放大的优惠好处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也可以参与加计扣除。但要注意: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加速折旧必须是在财务上核算的。
提醒一种:当企业采用财务上不作加速折旧处理、所得税上作加速折旧处理的税会差异方式时,企业要做好备查帐,特别是在岗位人员调动,办理交接时交代清楚,以免重复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