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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装饰材料并提供装修服务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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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自然消亡。

    【题引】我司为,主营普通货运、货运、快递等业务。现在开展销售装饰材料并提供装修服务业务。问:这是吗?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有无法律文件支撑?

    销售装饰材料并提供装修服务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以下简称“两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通俗地讲,就是同一项销售业务行为,从开始到全部结束既包含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又包含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通常最常见的就是建材销售与装修“一条龙”服务行为。

    经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到目前为止,仅剩建筑业、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部分服务业征收范围的劳务。就实际情况而言,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基本上就是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与建筑业之间。

    二、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两细则”规定,除特殊规定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三、特殊情形下的征税规定

    1、根据“两细则”规定,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结论】

    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混合销售行为基本存在两种情况,并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额。题印中的公司开展销售装饰材料并提供装修服务业务,需要分别核算,分别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全部征收增值税。

    【延伸阅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混业经营适用用增值税或者征收率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自然消亡。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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