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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产设备销往境内发生保修后更换掉的旧零部件折价内销的税收处理-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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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零部件进境报关的时候,依据原报关资料和保修合同向海关申请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批准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作为保税处理,进境时不征收税款。

    【题引】

    境外设备制造商a公司生产某设备在中国境内销售,客户与a公司之间按照议案不能贸易进出口处理,a公司对设备统一约定保修期3年,并在境内确定特约维修点为b公司。

    现发生情况如下:a公司将某设备出售给境内用户c公司,在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属于免费保修范围。c公司若没有该设备将无法进行正常生产,但零配件的修复需要较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c公司的生产。因此,a公司将新的零配件通过报关行代理报关直接发给b公司,由b公司直接上门更换。b公司到c公司上门更换零部件后,将旧零部件收回b公司。上述业务均按照正常流程进行。

    b公司收回旧零部件后,a公司不收回旧零部件,将这些旧零部件直接折价转售给b公司,并开具了形式。b公司将这些旧零部件进行维修后,在国内进行二手销售。

    境外a公司在折价转售给b公司的这些旧零部件的时候,只开具了形式发票,并且此类业务每月均有发生,由此,带来的问题是:b公司的进项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b公司没有发票和报关单,如何支付?

    对这样的业务,根据新零部件大小、数量和价值等因素采用不同的通关形式,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以进境修理货物进行报关进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零部件的,代理报关行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因此,对于更换后的旧零部件应当复运出境,未复运出境、就地折价转售给b公司的,就需要补征进口环节(其中包括进口增值税)。

    因此,在这样的报关模式(一般正常的处理模式)下,a公司将旧另部件折价转售给b公司后,不再复运出境,代理报关行应根据原报关资料和形式发票到海关办理旧另部件折价转售补缴税款手续,视同旧另部件进口处理。代理报关行在补税时可以视作b公司进口,代征增值税上可以开具b公司为客户。b公司根据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作增值税进项税处理,根据相应税款凭证作为货物凭证处理,也就是说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作增值税、所得税和处理以及支付外汇就可以了。

    二、以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报关进境

    新零部件进境报关的时候,依据原报关资料和保修合同向海关申请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批准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作为保税处理,进境时不征收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货物、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由此可见,新零部件进境报关时,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征税处理的,根据规定必须在海关核准的规定期限内将对应的旧另部件复运出境,否则就需要补征进口环节税收(其中包括进口增值税)。

    因此,在这样的报关模式下,a公司将旧另部件折价转售给b公司后,不再复运出境,代理报关行应根据原报关资料和形式发票到海关办理旧另部件折价转售补缴税款手续,视同旧另部件进口处理。代理报关行在补税时可以视作b公司进口,代征增值税凭证上可以开具b公司为客户。b公司根据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作增值税进项税处理,根据相应税款凭证作为货物成本凭证处理,也就是说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作增值税、所得税和财务处理以及支付外汇就可以了。

    三、以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进境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差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在这种模式下,与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报关进境的情况基本差不多,也需要将旧零部件复运出境,否则也需要到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后续的处理参照暂时进出境货物处理方法进行。

    企业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当想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3、原进口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2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以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报关进境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就是通常所说的用于宣传或者试用的广告宣传品、样品、试制品等。进出口广告品和货样均应由在海关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收。

    以“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名义进出口的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免征关税和代征税款。

    在这样的报关方式下,会产生以下结果:

    1、b公司只能取得新另部件的无价值的进口报关单,无法取得旧另部件的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也无法取得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成本凭证。

    2、存在一个海关:报关时是无价值免税、实际是折价出售的,根据规定,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

    3、成本列支的分析:a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b公司是否可以入帐并作为成本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a公司直接将旧另部件折价给b公司,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形式发票,只要符合合法性、有效性,可以入帐作为成本凭证,但只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五、以行李和邮递物品报关进境

    对于以行李和邮递物品的方式报关进境的,海关征收行邮税。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其中包括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行邮税是进口关税的一种,其为综合。

    这种模式下,b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财务处理比较困难,作为有长期业务的,不宜采用。

    总之,b公司作为a公司的长期合作的定点维修业务单位,以进境修理货物进行报关进境,并将旧零部件作为不复运出境在海关作补征税款处理比较妥当。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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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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