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几点随想-凯发游戏
1、政策的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技术企业的研发费规定和对研发费核算规定,三者之间是不统一的,有相互联系的方面,但有许多内容是相互不兼容的。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应该根据各自的具体规定,分别进行处理:优惠加计扣除需要通过辅助账户进行归集,一般比会计处理的研发费要少。
比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问题,会计处理上应该可以记入研发,但在税收优惠处理上明确不能享受税收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更多地注重比例。
2、凡是在税前不能扣除的费用,一律不得加计扣除,但会计处理上没有这样的要求。税收上对会计处理结果作纳税调整处理(当然是企业自行在时就调整)。
但在实务中这样的费用是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有些费用会计认为不能税前不能扣除,就没有归集到研发费辅助帐中,但税务人员可能认为可以,但仅仅因为会计未按规定处理而错过;相反,有些费用会计可能认为可以税前扣除而归集到研发费辅助帐中,但税务人员在所得税后续审核中发现,并认为不可以,需要剔除,这样可能既要补缴税款、,又有可能受到处罚。
因此,对于有疑问的费用,最好需要税企双方在日常中有的交流。
3、会议费、差旅费在研发活动的实务中必然存在,但由于其特殊性,往往掌握比较困难。原来一律不允许加计扣除有点不符合,但无条件地让企业判断又非常容易作假,毕竟这样的费用本身就存在说不清楚的地方。因此,新政策改变原来一律不允许的做法,采用折中的办法进行按占总量一定比例的办法,就好象业务招待费一样,承认现实的必然性,又用怀疑的手段来控制,根源就是消费的泛滥,试想:如果都是转帐消费,又有多少不合规的事自然消亡。
4、在研发非标产品中存在一些研发活动,所以对于这样的情况下,对材料部分因为形成产品销售,不能加计扣除。令人困惑的是:这样生产产品什么时候算是研发结束呢?难道一直就可以让工、费加计扣除下去?这还是鼓励的事吗?有时候有的政策的制定真的让人啼笑皆非!
5、在推进纳税服务,讲究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时要求落实到位,易宽不易严。在税务检查,纳税评估时,一般要求从严掌握,规范执法。税务工作有时候就是这么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