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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机关”多多,这一拨是否还会再有人中招-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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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以为你只是填错一个表,而是犯了一个过错,进项认证抵扣没有像所得税一样重新申报的机会与明白的支持凭据

    这一轮的马上要启动的态势,企业如果再不启动准备,可能真是机会将失了,作为营改增的主要研究者,俺也得时时保持谨慎谦虚学习的态度,那我们今天简单来看看营改增中有哪些是人为原因引起的法规不可轻易原谅的地方。

    有多少伤心事在重复着昨天的故事

    [案例]

    某企业为,非辅导期,当月销项税额为80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为2000万元,已经进行认证,准备在当月进行填写抵扣处理。企业办税人员在填写申报表时,是这样子填写的(部分):

    填写申报表1

    假设800万元与1200万元正好是两笔业务形成的,800万元填在当月认证且当月抵扣的处理,而1200万元则填写在下表当中:

    填写申报表2

    第二个月产生销项税额1200万元,企业想将上个月填写的1200万元转过来抵扣,结果税务机关根本不予认可,认为违背了如下的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取得2010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随营改增已消失,下同)

    违背了“当月认证必须当月抵扣”的规定,可以人家“好像”理解的也没有错啊,当月认证的当月抵扣了,没有抵扣完的搁在以后抵扣了,一般人是不是开始多会这样想呢?但至少这样的案例真实的发生了还挺普遍。

    那有没有“后门”走走呢,法规还是给出了相应的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想,发生这种情形,哪有这么多客观理由呢,而且还是要碰上才行,比如擅自离职,你说离职了这个数是谁填上的呢,不好编啊,所以这种情形碰到的案例还真是比较的难受。只能是尽力而为了。“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人家是用于比如辅导期,认证了但不让抵扣,必须与销售方在税务局的系统中校对上了,才让抵扣,这是特殊情形。

    因此,别以为你只是填错一个表,而是犯了一个过错,并不是说俺能不能改改上个月报表再转回来呢,至少没有像所得税一样重新申报的机会与明白的支持凭据,有的企业也只能继续努力不再犯了。当然如果你设置一个自动取数的系统,在懂规则的同志帮助之下设置,就减少了“以人为本”的办税依赖症了。

    还有哪些机关重重呢

    (1)180天认证期,当然是大家都知道,但更是发生频率很高的一个事项,主要这不是同志所能左右的事。但好消息就是估计很快将改变的电子抵扣的方式,只要有进项来了,财务同志在申报端口就可以先行取得,这就解决了,传递环节过多的问题了。

    (2)付款还可能付出进项不得抵扣来,即国税发[1995]192号的老问题,付款方向与取得进项不一致时,结果可能是“不得抵扣”,这招谁了呢?当然这个说法现在有的地方认为能说明就行,有的地方还坚守条文的本色追求。

    (3)认证抵扣了,但是没有考虑转出的适用情形,结果人家一查就出现问题了。

    (4)认证抵扣转多了,结果如何再转回来呢,可能就没有支持的凭据了,所不不转有,转多了走进死胡同。

    (5)好事做多了,形成价外“白白”承担税款,比如公司与分公司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各自开具发票,但集团公司一块儿收款了,税务机关认为代收的分公司的款项要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计算出6%的销项税额来,你说这不是雷锋也不是好当的吗。

    来自航天信息的信息

    航天信息的信息


    所以小编建议的营改增,是技术的营改增,也是的营改增,更是在征管方面由限制向服务转变的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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