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税不超过3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掌握的9个核心原则-凯发游戏
其实为何出现这个疑问,这也是因为的法规一直所使用的表述,没有提及自然人,而用的是增值税,基于此,小编认为还是很有必要来厘清其中的几个核心因素。
(1) 不超过3万元
即月销售额≤3万元,换算为季度的小规模,季销售额≤9万元。
(2) 销售额
说及增值税,是指不含税销售额的口径。如果存在差额计算增值税的情形,如建筑分包,假设差额前销售额为6万元,差额是4万元,差额后是6-4=2万元,那应以6万元判断是不是≤3万元,如不是,则应计算2万元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税。而不是用差额后的应税部分计算比较。
如果存在销售额,注意,那也是销售额,只是免税的,如月销售额10万元,其中9万元免税,余下1万元不免税,此时能否套用1≤3万元呢,此为不可行的,应用10万元去比较,算下来1万元应税计算。
但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可在预收款对应的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此为特例。
(3) 原增值税应税事项与事项分别计算销售额
这就有点为纳税人利益着想了,注意看如下的分别适用增值税销售额:
那上面的情形中,为何没有销售不动产呢?当然一个不动产都不超过9万元的可能性好像不是很大的呢,但这也只是现实估计,理论上我们还是要找到说法的。比如国税的一个答疑就有代表性:
某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其经营的范围包括设计服务、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及服务未超过9万元,但是销售不动产超过9万元,这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及服务的金额用不用交增值税?如果销售不动产未超过9万元,则这笔金额用不用交税?是不是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有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起至2017年1,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及服务均未超过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
那这个回复是不是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规定相冲突呢?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不是对不上号了吗?36号文件是并没有抛弃销售不动产的,难道说23号公告是遗漏了?也不应是这样的,而是应有意图的,比较小编与微信侠猫咪、、姜米等同志的交流,认为这个销售不动产,还真是有特殊之处,因为其在办理过户时涉及多个税费的直接代收,不易用免税来操作。一定程度上讲,还是缩小了36号文件的普遍性适用原则。
不过话说回来,现在的房子,哪有一套低于9万元的,更别提月3万元了,有影响的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搞的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不过为这点东西争点税的利益也没有几块钱。
因此说起来,这个政策还是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虽然这样的情形在现实当中很可能并不多发生。
(4) 无缘享受
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之后,即使月销售额只有1元,也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一般了,就不是小微了,所以这一点儿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
(5) 自然人是不是享受
增值税规定中提到的个人是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说自然人多好,非要搞这么理论啊)。上面提到的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预收款项的情形,也是适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其实这个小微企业免税是打的旗号,并不是一定是企业。
比如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属于免税范围,对于自然人,那也没有给其“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但是却给予了“小微企业”名份的免税优惠。
(6) 政府性减免“别有洞天”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起执行。
这是更有力度了,那就打破了我们日常理解的,有了增值税就有附加税费,现在是不完全是了,因为基数不同的问题,所以一定要好好的把握机会。
(7) 不超过3万元开具何类的问题
如果要享受免税,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可以自行把握开具或代开。
(8) 实施日期
≤2万元的(36号文件说的是未达到,其实这是配合后面的语句表达,因为之前的规定是解释为含2万元的基数的),这个没有期限限制。而对于2
(9) 多要钱并不一定得利
因为超过免税额的,是属于全额计税的概念,而不是剔除3万元,所以多收一点儿钱有时反而是不利,同时企业也要注意自己的收入归属月份,尽量去平衡收入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