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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首次购买生活住房是否可享受契税减税优惠-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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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案例概况:

    吉祥有限公司员工张三的户籍在上海,在上海有两套120平米以上的住房;2015年4月调任该公司在全资——四川吉祥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张三首次在四川成都天府新区购买其在四川唯一的1套88平米的住房,是否可享受优惠?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关于调整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才能享受契税减税优惠。张三已经在上海购置了2套住房,显然既不是首次购房,也不是家庭唯一的住房,是否不能享受契税减税优惠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上文规定,张三在虽在上海购置了2套住房,但是在四川首次购房,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由其出具无房证明,如果当地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可以提交确实是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书面保证,享受契税的减税优惠。因面积88平米,根据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按1%税率申报缴纳契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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