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是否必须外聘税务中介出具鉴证报告-凯发游戏
案例概况:
吉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办理了“三证合一”登记,因的需要,拟于2016年3月将该公司注销,请问对公司进行税务注销时是否必须外聘税务中介出具?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第四项,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第五项,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综上所述,自2015年9月10日起,纳税人进行税务注销,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清税申报存在疑点,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显然,目前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并未明确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外聘税务中介出具鉴证报告。但纳税人可以外聘税务中介出具税务鉴证报告,帮助纳税人正确进行清税申报,降低被税务机关中止税务注销的风险。
因此,就本案而言,建议四川吉祥有限公司聘税务中介出具税务清算鉴证报告,正确进行清税申报,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