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仅给高管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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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给该公司部门负责人(含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购买的金共计128万元,未给其他员工购买。问江苏吉祥公司给该公司部门负责人(含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仅为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江苏吉祥公司仅给部门负责人(含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