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提醒‖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以缴代报后的申报税务风险提醒-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02-21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要保证内备案帐户中有足够的存款保证税款划转;“以缴代报”申报缴纳的税款是定额税款,特殊情形下需单独如实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起,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所谓简易申报方式,一般泛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通过以缴纳税款代替的一种申报方式。它与简并征期申报方式没有因果。

    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以缴代报(也有称以征代报),大大减轻了定期定额户的纳税申报负担,但是,决不是不再需要办理任何申报手续。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缴代报后的个体定期定额户需要了解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避务:

    一、需要在核定定额时向税务机关自行如实申报有关内容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实际执行中绝大多数采用的是按年定额(不包括当年度中间开业户)。

    根据定额程序规定,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要求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如实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税务机关椐此再结合其它程序和方法核定定额。

    因此,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每一次户核定定额执行期开始前、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要行定期定额管理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如实申报相关项目。

    二、必须要确保专门帐户的税款的顺利划转

    实行以缴代报后,定期定额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内所存入的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即缴纳税款期限内保证有足够缴纳当期税款的存款。如果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因此,“以缴代报”户在每一个税款缴纳期限内要确保有足够的存款用于税款划转,否则将受到税务处罚。

    三、特殊情形需要办理纳税事宜

    定期定额户如果发生下列两种特殊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即日常所说的开票超过定额的,则超过部分按规定需要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所应缴纳的税款。也就是说在定额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需要另行申报纳税。

    四、年度结束后需要对各月情况进行一次集中申报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一般是一年一定,为年度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五、当期超过定额达到一定幅度以上的需要申报纳税

    定期定额户当期(即定期定额期间的申报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一般多数省份定为20%,具体看本省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申报的税务风险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总之,实行以缴代报的定期定额户一定要保证在内备案帐户中有足够的存款保证税款划转;定额开始前和结束后均需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以缴代报”申报缴纳的税款是定额税款,特殊情形下需单独如实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