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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搬迁后高新资格延续问题-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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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案例概况

    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2015年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公司注册地在。2016年2月,公司整体搬迁到雨花区,如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2015年度企业时是否可以继续凭高新资格享受高新技术优惠?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占销售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四条规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政策。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 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5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起实施。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因此,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2月整体搬迁到湖南省市雨花区,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继续凭高新资格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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