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左边与右边-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02-24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曾几何时,积分的问题还是深受税务同志的“喜欢”,如2009年的大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业“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检查的事项,但明确通“对于预存话费、积分奖励等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小家电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9年之后的进展

    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适用的情形如可理解

    1、张三为甲凯发游戏的介绍与乙公司之间一个业务,按成交一千元提成10元的方式,张三能否享受类积分的政策,甲公司支付时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否,张三与甲公司是服务,没有之前的销售做基数,乙公司的基数不能认为是张三的活。

    2、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业务,张三是乙公司的采购总监,过年了,甲公司按成交量送张三一个出国休假的礼包,此时如何理解。

    答案:甲公司照样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生意不是甲公司与张三做的。

    3、张三办了张甲银行的白金卡,这一年消费50万元刷卡,银行根据消费金额积分送了一个iphone 6(欠条),此时能套用财税[2011]50号文件的消费积分政策吗?

    答案: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这里消费的对象是有限制吗,如电信企业,话费就是交给电信公司的,而银行刷卡呢,消费对象是商场、洗浴中心、饭店之类,银行根据这个积分送的,能靠上理解中“折扣销售”性质吗!小编认为这个消费虽说出来是一样,但是却有深层的不同,如果银行有手续费,这个是不是可以认为属于消费呢,不过这个手续费可能是对于刷卡人免费,而是来自于商场的,以这个作为积分基数是否行?

    而且现在的电信卡,有的也可以消费了,也可能付给第三方了,所以小编认为,建立在与自己收入基数上的积分,更有逻辑性。那能否说,刷卡时是银行提供服务,此时送的礼物,可以没有个税吗,套另一条规定,注意那里说的是同时,而不是积累到一定程度,似乎并不是交易中作为支付的形式,有点不大好理解。

    处理

    通常是递延收入法与法两项选择,《关于做好执行企业2008年工作的通知》曾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会计上作为递延收入,名正言顺的可以不用代扣代缴,如果计入费用,这个可就有得一说了。

    的处理

    我们可以来看某市国税局的一个网上的问答:

    问:顾客购买汽车,可以用会员积分兑换礼品,汽车销售商用于顾客积分兑换的外购礼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销售汽车时直接在汽车的价格上给予折扣,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购的小礼品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若销售汽车时给予顾客的折扣额和销售额反映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按折扣后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如折扣额和销售额未反映在同一张发票上,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上面的言下之意是,做折扣,就不用计算缴纳,单独送人,视同销售,而上述两项,在同时小礼品作进项抵扣的情形下,显然视同销售是不合算的,费用化的处理肯定不合算。

    那要是俺们不是呢,,也是一样有这个问题,增值税的是3%来计算的。但是如果是与劳务一块发生的,还可以靠一下当下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你看,我是在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俺就是混合销售,那后呢,就不妙了,没有营业税的混合销售的妙招了!

    所得税的处理

    送给别人,如果会计上是作递延收入的,那可以参照会计上的处理,但是换成另一种思路,积分赠送在税上可以认为是促销费用,也可以将预收金额先纳税调整处理。如果是直接列支成本费用的赠送,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是要视同销售的,不过也没有关系,因为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是同时调的,举例如下:

    若购入100万元东西,送给别人促销,100万元计入成本费用,则调增收入100,调增成本100,会计上的成本费用中还有100,那是不是重复扣除了呢?小编在我们的《政策与实践深度分析2014》中给予了充分的说明,所得税调整的是,而外购价格,当前是可以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价格的,所以多相当于白忙活。具体请看看俺们的“大作”了。

    综上,所以呢,积分是有空间的,但也要综合平衡其中的处理对接。

    郝龙航

    作者
    • 郝龙航 笨鸟先飞,勇于分享,共同进步受益。
      微信公众号:hlhtax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