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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抬头与其名称不同的发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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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案例概况

    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经自2014年10月成立筹备组,于2016年2月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成立,并取得由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式确定公司名称为“ 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在2014年10月到2016年1月取得的抬头为“  湖南如意有限公司”或“  湖南如意公司”,问纳税人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抬头与其名称不同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到2016年1月筹建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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