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凯发游戏
一、视同销售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断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视同销售的范围
(一)房地产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二)政策性搬迁有关视同销售的例外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说明:资产所有权属已转移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但不视同税法上的销售行为,所以无论会计上是否作为收入处理,均不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文件规定的《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三)企业重组中有关视同销售的例外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或股权置换,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不得进行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