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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口货物的销毁损失税前扣除处理-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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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出口货物已经运到国外客户,但因货物质量问题,客户拒绝支付货款,该批货物已在国外作销毁处理。这样的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办理审批?

    a公司出口货物已经运到国外客户,但因货物质量问题,客户拒绝支付货款,该批货物已在国外作销毁处理。这样的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办理审批?如果需要,是以的损失报批,还是按照坏账的损失报批?

    根据《企业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除规定情形可以按照清单申报外,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a公司的情况应该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并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如:相关行为的业务,、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

    一般情况下,a公司出口货物后已经作财务销售确认处理、计入,则根据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等材料,按照进行申报。

    如果当月处理的,财务上还没有确认处理的,则根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等材料,按照存货报废、毁损损失进行申报。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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