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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项目亏损未备案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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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灵活运用税法可以达到合法节税的效果,享受税收优惠不能机械套用

    案例概况

    上海吉祥公司是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2104年初加工产品亏损600万元;深加工产品盈利100万元。2015年初加工产品盈利800万元,深加工产品盈利1000万元。 免税项目亏损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对吉祥公司更有利?

    税务分析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三种:免税、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该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作废。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经作废,但其“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立法精神应不变。

    因此,假如吉祥公司2014年和2015年对初加工产品进行备案,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可做如下税务处理。

    2014年应纳税金额为100×25%=25万元

    2015年应纳税金额为1000×25%=250万元, 同时免征50万元【=(800-600)×25%】初加工产品企业所得税。 

    两年合计纳税275万元。

    假如吉祥公司2014年对初加工产品忘记备案,2015年又进行备案了。

    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00-600=-500万元,

    2015年应纳税金额=(1000-500)×25%=125万元,同时免征200万元(=800×25%)初加工产品企业所得税。 

    两年合计纳税125万元。

    如果按照后一种方法申报纳税,则较前一种方法申报纳税少缴150万元企业所得税。

    从本案看出,灵活运用税法可以达到合法节税的效果,享受税收优惠不能机械套用。温馨提示:纳税申报,不是加减乘除的简单运算,而是一门技术活!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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