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支付境外设计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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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概况
北京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3月8与境外设计机构签订该公司办公楼建设设计图,设计业务在境外完成,设计费人民币20万元。 北京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以上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取得的设计费,由于支付方在境内,该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境外单位应在境内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北京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境外单位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