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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有关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抵扣-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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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续分立,原公司仍存在,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条件,不能依据该文规定,结转到新公司继续抵扣。

    案例概况

    2016年,吉祥公司存续分立,分立前、固定对应的进项税额有留抵1000万,分立前企业资产有存货、、、、长期股权。吉祥公司存续分立,分立后要新设湖南如意公司和湖南发财公司,资产中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留在吉祥公司,把长期分给发财公司,把存货和固定资产分给如意公司。请问1000万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在如意公司继续抵扣?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主席令2005年第42号)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三)因公司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吉祥公司存续分立,吉祥公司仍存在,不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也不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因此,分立前吉祥公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条件,不能依据该文规定,结转到如意公司继续抵扣。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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