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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营改增,须知增值税吃过“亏”的案例 -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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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几个具体的实务事项,或许我们可以好好理解一下,遇到了就是惨事

    任何一个法规必有其规则,规则有的时候看似“不近人情”,当然也有一些是存在争议的事项,或者法规规则需要进行一些与时俱进要考虑修订的,如下的几个事项,或许我们可以好好理解一下,遇到了就是惨事,遇不到可能认为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了,我们有必要引起警惕,也是考验我们的专业能力与执行能力的时候。

    1,某企业有采购业务一批,但是因为有质量争议,业务员将对方开具的专用一直“珍藏”在身边,以致过了开具发票日期的180天,结果一下子产生了300万元的税款,采购方无法抵扣,销售方又认为不能由自己承担,给双方企业带来,尽管有采购方可以依照《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可以找点理由突破180天重新启动批复抵扣,但是基本上靠得上的理由是没有几个合适的。

    全行业营改增后如果没有突破180天抵扣时限放开,营改增必须考虑解决抵扣权利的取得,当然就算放开了,抵扣越早资金价值也是越大。

    2,某企业年末为了冲业绩,销售人员通过形式上的业务销售,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不含税价格1000万元,但是该发票由于没在180天之内交易达到,也没有退给财务部门办理红字,结果过了180天之后,无法进行红字开具冲减,采购方自然也不要,由此销售方白白要多了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出来,因为只要开具过兰字专用发票,要冲减形成的销项,不是冲减,必须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才能冲减。以后再销售给第三方时,仍需要给人家开具专用发票,这就是自己给自己设置的“陷阱”。 

    3,某企业某月认证专用发票300万元,但是当月财务人员填错了行次,后企业在次月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申报表得到拒绝,税务机关认为当月认证未得到抵扣,原因又不属于《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列举情形,失去了抵扣的机会。 

    申报表的填报行次,往往有看似不理解的,但其不像所得税申报表一样,可以主动的改动一下,有些地方,过了所属期最后一天,就定性了,后续将无法再“回身转意”。 

    4,某企业财务人员在计算某月的进项税额转出时,多计转出,次月想调转回来,但经咨询税务机关,却得到回复无法操作,没有政策支持。

    转出要慎重,更要找到转出的方式,这种方式也是有相应的利益空间来选择的。 

    5,某企业有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提供服务给客户,但是款项是集团公司统一收到的,发票是分别开具的。税务机关发现之后要求集团公司将代收的款项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计算销项税额,此时却并无进项税额,以致多支出了不必要的增值税。

    尽管企业账算的很清晰,认为不是一个事,但是税务机关发现之后,却是可以大大方方的依规则来“征税”的。 

    6,某企业外购货物一批,但是款项要求支付其企业,完成之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支付的款项与开具发票的单位不一致,要求企业不得抵扣补税处理。

    此问题主要是因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相应条款的理解差异,也是法规本身没有与时更新于征管方式改变之下的修订。至于现在有些人天天讲的几流一致,其实并不完全如此,专业之外更需要专业的保护。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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