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从4s店购买的轿车不能按“产权交易”税目缴纳印花税-凯发游戏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公司2016年3月17日从4s店购买一台价值56万元的轿车,如何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税务分析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问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湖南吉祥公司从4s店购买一台价值56万元的轿车缴纳印花税有两种观点。
观点1:湖南吉祥公司从4s店购买一台价值56万元的轿车,应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按“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280元(=560,000.00*0.05%)。
观点2:《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湖南吉祥公司从4s店购买的轿车,不是4s店的动产、不动产,也不是4s店的股权,而是4s店的库存商品,因此,不能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分类,湖南吉祥公司从4s店购回汽车,是正常的商品交易流程,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168元(=560,000.00*0.03%)。
综上所述,笔者赞成第2种观点。如果湖南吉祥公司汽车后,在车辆管理所登记上牌,即成为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汽车的身份发生了变化,由商品变成了财产,湖南吉祥公司再出售该汽车,才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 缴纳印花税280元。如果按观点1申报缴纳印花税,则多缴了112元。显然因适用政策不准确,不知不觉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