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讲营改增 | 计提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前到底要不要缴出去?-凯发游戏
对于建安企业、企业来讲,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必须要去面对。比如我们来看如下的案例。
某有业务,季度收息,2016年贷款发生,4、5、6月计息作为,并于收到利息结算。若4月的是1000万元,是50万元,企业已计提出来在中列示,并作了“-应交营业税”的挂账,同时计提了营业税12%的附加税费6万元。
那现在问题来了,2016年,4月份挂账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56万元,要不要与机关申报时缴纳出去,通常大家理解,既然计提了,一定要缴纳的,不缴是有的,地税机关可以来追税如何办呢?
其实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首先这类公司一直以来可能是依计提的方式算营业税并进行缴纳,挺正常的。但营改增了,问题在哪儿呢?5月1日的时点到底是划分还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标准呢?从专业的理解来看,肯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原来缴的营业税就是不对的,提早缴纳了,这在流转税约定的收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差异的。
现在营业税与之间必须作出“切割”了,计提的营业税是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这只是会计上的拆分而已。而过了5月1日,即6月收息时,给人家开具(专票或普票)应是国税的增值税发票,而不是地税的营业税发票。即虽然是营业税下发生的业务,但是义务过渡到了增值税的统管范围,就在这个点上全确认为增值税的应入。
一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一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是不是可行,第三只眼认为并不可行,纳税义务时点归属说是一个支持。如果缴纳了营业税,后面又开具人家增值税的发票,那必须是要缴纳增值税,重复缴纳税款的案例恐怕还真的挺多的,不可掉以轻心。
那如果缴纳增值税了,4月计提的营业税不是没有用了吗,以小编的理解,就是在营改增之时,将相应的营业税冲回,再调整为增值税的价税分离处理(会计也要遵照税法的计税规则),原来计提的没有用,不是真正的计税应税事项,只是会计核算的处理,恰逢营改增,就是一个天地变换了,恐怕这一点,我们的营改增单位还真没有好好的考虑。
当然历次营改增的企业,可能也没有分,就是简单的以计提缴纳的,但是在发生开具发票的必须要求之下,除非通过不恰当的处理冲减了“未开具发票收入”金额,国税的同志是可以不认可并要求缴纳增值税的。这一次,如果选择缴纳,还是要用这个办法。或者是还跟地税要营业税发票,分开开具给客户,但时间上可能不会给长时间允许开营业税发票,人家客户也不一定要。比如我们的过渡期的建安,恐怕这个金额是要大的,营改增后可不会再给营业税的过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