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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顾客退换货形成存货损失不必须进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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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换货形成存货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是正常合理的损耗

    案例概况

    四川如意公司是一大型连锁商贸企业,2015年12月因顾客退换货形成存货损失87万元,是否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四川如意公司2015年12月因顾客退换货形成存货损失87万元,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是正常合理的损耗,存货损失进项税额不须作转出,即存货损失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ps: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不完全相同,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存货损失在增值税处理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将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在所得税处理中的正常损失则可全额扣除。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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