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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选择计税方式和合同签订约定条款必须要考虑的要点-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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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房地产公司在与建筑商签订合同时有必要约定建筑商的计税方法,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可能容易引起后续的纠纷,因为房地产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而建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能抵扣不足。

    一、建筑业选择计税方式的考量

    现在有许多人都在纠结建筑业是选择简易征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都希望有一个测算方法,或者计算的公式。

    其实,任何别人的测算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也是不可能有一个通用的计算公式可供选择的。

    当然,更不是说我们只能听天由命,思路是可以有的,也是必须有的,更是需要自己努力去分析测算的。

    这里谈谈可以引用的建议思路:

    看可以取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的多少和抵扣的有多少。一般,对于可以取得抵扣凭证的材料耗用达到一定比例后,一般计税方法是可以得到实惠的,也是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

    比如说,现在的钢结构厂房,由于材料的采购远大于工程的人工,而且一般情况下能够取得17%的抵扣税额,一般情况下应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比较合算。

    再比如说,如果建造的是砖瓦混泥土结构的房屋,由于相对应的黄沙、石子、砖瓦、混泥土等比较难以取得专用,或者取得的可能多数也是按照征收率3%税率的抵扣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比例不高,这样的情况下,一般应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比较合算。

    当然,如果客户为,就必须要考虑对方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失去客户。从某种程度上看,客户是上帝,除非您有王牌(如手握资质等)。

    二、建筑签定的考量

    建筑商是属于一般的,公司可以取得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有可能建筑商对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则最后就无法取得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之,如果建筑商不是一般纳税人,就无法取得按适用税率开具的专用发票。而取得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或者只能取得按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显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对的影响是巨大的。

    房地产公司在与建筑商签订合同时有必定建筑商的计税方法,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可能容易引起后续的纠纷,因为房地产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而建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能抵扣不足。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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