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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由地方税务局代征增值税(修订)-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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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由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代征增值税。

    案例概况

    营改增后,2016年王小二出租其位于区住房取得4500元/月房租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根据以上规定,王小二出租房屋每月取得房租收入应交增值税=4500/(1 5%)*1.5%=64.29(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由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代征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王小二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的租金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由市高新区局代征增值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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