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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自然人个人出租非住房不动产由地方税务局代征增值税-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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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概况

    营改增后,2016年5月10日王小二出租其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非住房高档商业写字楼12000㎡,按60元/㎡月取得房租收入72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王小二出租房屋每月取得房租收入应交增值税=4500/(1 1.5%)*1.5%=34,284.71(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自然人个人出租非住房不动产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代征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王小二出租房屋每月取得的租金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由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代征增值税。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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