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被依法销毁的货物不得进项税抵扣-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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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案例概况
营改增后,湖南如意商贸公司2016年5月15日被国家质检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没收的劣质商品580万元(注:其中增值税额 84.27万元),该商品进项税能否抵扣?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须做进项税转出,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
因此,湖南如意商贸公司2016年5月15日日被国家质检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没收的劣质商品进项税额84.27万元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须做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