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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被依法销毁的货物不得进项税抵扣-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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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案例概况

    营改增后,湖南如意商贸公司2016年5月15日被国家质检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没收的劣质商品580万元(注:其中增值税额 84.27万元),该商品进项税能否抵扣?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须做进项税转出,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

    因此,湖南如意商贸公司2016年5月15日日被国家质检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没收的劣质商品进项税额84.27万元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须做进项税转出。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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