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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兼营范围只要一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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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概况

    吉祥安装公司2015年5月到2016年4月安装劳务未达500万元,但其兼营的销售货物已到80万元,后,湖南吉祥安装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增值税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 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本公告自2014年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只要其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  湖南吉祥安装公司营改增后,因兼营的销售货物已经达到80万元已经达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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