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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凭借证明预缴增值税?-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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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之后,建造业的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是否还需要办理《外管证》了?在项目经营地预缴2%增值税时是否需要提供《外经证》?

    最近,有许多人咨询跨县(市、区)建筑服务的外出经营活动问题:营改增之后,建造业的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是否还需要办理《外管证》了?在项目经营地预缴2%增值税时是否需要提供《外经证》?

    一、关于外管证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外管证》按以下规定管理: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因此,企业实施跨县(市、区)异地建筑服务活动,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外管证》。这是一种税源户籍管理的措施。

    二、关于预缴的资料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总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凭借〈外管证〉办理。

    三、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一般纳税人理应自行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自行开具发票的也应该自行开具发票。但(税总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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