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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税吧5‖住宿业营改增销售的那些事儿-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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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正常的特价房销售是可以按照折扣行为处理,但需要注意;在开票时在同一张发票对折扣额进行反映,否则不能扣除折扣纳税。

    小:今天问一下住宿业的几个问题。

    小税官:好的。

    小会计:住宿中提供的一次性用品(如:牙膏、牙刷等常规用品)是现在住宿服务中的行规,没有这些物品就没有办法经营了,对吧!那提供这些物品都是与住宿捆绑在一起,应该是属于住宿服务的组成部分吧?

    小税官:嗯!这些我想应该属于配套服务的内容,不需要另外计算销售的,就像工业产品的装一样。

    小会计:那客房里提供的免费的饮料、方便面也不用单独计价吧?这些都是限量和低价的,也是固定的。

    小税官:这些属于住宿服务的整体组成部分,也不会送多,可以不另外计算缴税。

    小会计:那放在客房的有偿使用的物品(如品质较好的水品、小吃等)也可以并计住宿费按6%缴税吗?

    小税官:不是的。单独计价的物品属于货物销售行为,并且不是提供住宿服务有必然联系的,属于两项不同的销售行为,理应单独核算,分别按照适用缴纳。

    小会计:那小卖部送货到客房的销售更不可以算住宿服务了?

    小税官:是的。象一些宾馆提供的洗衣服务,也是另外收费的,也是需要独立核算的,分别计算税额的。

    小会计:现在宾馆无论是否有单独的餐饮经营,都会随同住宿提供免费早餐的,不另外收取,那算什么呢?

    小税官:我的观点,这也是属于买一送一的捆绑式服务销售,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可以并计缴纳增值税,参照折扣处理。对于早餐部对另外的外来人员提供的收费服务,早餐部应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小会计:那客人在房间向餐饮点餐后的送餐服务是不是也可以并计住宿服务呢?

    小税官:这不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应该单独核算,分别按照相应服务缴纳增值税。我想,那么也是属于不同部门,分别核算和考核的吧?

    小会计:嗯!是的。那有时候客人损坏物品需要赔偿,收取的赔偿费该怎么处理呢?可以不缴税吗?

    小税官:不可以,应该视为价外费用并计缴纳增值税。

    小会计:现在宾馆竞争也很激烈,我们推出了网上预订业务,有时候有特价房销售,这需要注意什么?

    小税官:正常的特价房销售是可以按照折扣行为处理,但需要注意;在开票时在同一张对折扣额进行反映,否则不能扣除折扣纳税。对于以少缴税为目的的价格明显偏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方法确定应税销售额。

    小会计:哦!那倒是要注意。还有个情况,我们对在我们宾馆餐饮部举行婚礼一次性定餐多的,赠送一间一天的房间作为优惠,那该怎么处理呢?

    小税官:这不符合构成无偿赠送的要件,我的观点可以视为买一赠一行为。

    小会计:嗯!我们都担心税率变成6%后餐饮和住宿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少,会增加。

    小税官:增值税是,单纯从全额税负率看也只有比时候增加0.66%,企业只要在采购等环节注意改变思路,取得合法的进项抵扣,一般不会增加税负,相反可以降低税负。比如不动产装修、设备维修、一般的物品都是可以取得抵扣凭证的,就是餐饮中的农产品相对比较麻烦,要注意正常界限。

    小会计:嗯!是的,谢谢你!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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